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部门会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这些部门是否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以下五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快来和龙岗区律师一起看看吧!
由于土地的重要性中国有非常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五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被收回的:
1、两年未开垦的可耕地
耕地保护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国家禁止任何单位长期闲置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块土地,本来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应该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就是说,对于耕地,法律规定最长闲置期为2年。用地单位超过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2、因公共设施或公益教育事业发展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为体现公平,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3、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可以使用进行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批准的土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可以撤销土地使用权。
法律规定,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耕地只能用于农业,宅基地只能用于住房。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村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了他们的土地使用方式,例如在家园上建造农场和工厂。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可以撤销土地使用权。
4、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可以停止学习使用进行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原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5、占用超过批准数量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取得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额的,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因此,一旦超出批准使用的土地,那么超出部分的相关部门将被责令退还。
以上就是龙岗区律师整理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的五种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龙岗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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