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其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所掌握的公共信息,以便社会成员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如果申请政府信息披露获得很多政策方面的解答呢?龙岗律师事务所告诉你。
你好,律师,我们这里的综合地价是多少?我们自己这里的拆迁进行补偿标准是怎么管理规定的?你有我们这里拆迁项目的相关文件吗?我们的家庭包括在利维吗?……
上述问题是当事人在日常咨询中经常提出的。事实上,这些问题与当地政策密切相关,律师在不了解当地政策的情况下,无法对客户的询问提供详细的答案。事实上,对于这些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披露获得相应的答案。
人们通过法定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答复申请人。但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的答复非常“任性”,内容敷衍了事,答复的形式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管理机关对政府数据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不同发展情况应分别作出怎样的答复:
1、申请披露的信息是自愿披露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方式。如拆迁户向行政机关申请征收公决或者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公布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拆迁户如何查找。
2、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比如,拆迁办申请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向拆迁户公开该信息,或者告诉拆迁户如何获取该信息。
3、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制度规定来确定自己是否具有公开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即便我们决定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也要书面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技术应当公开的,可以提高对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机关经检索不存在该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书面告知,不得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敷衍了事。
如果要求披露的信息不是行政部门的责任,行政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可以确定负责披露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则告知申请人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在实践中,一些执行分支通常最终会响应不属于它们自己的应用程序。然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他们不了解行政部门的复杂性,因此行政部门应该主动通知行政部门负责人并提供他们的联系信息。行政部门应当遵循效率高、方便民众的原则,“方便”一词应当体现在各个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政府、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但它也需要公民和政府的合作,以使制度更有效。行政机关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民依法维权打开方便之门。但是,行政机关披露政府信息损害申请人权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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