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该法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我国民法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以上规定,是出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不满18周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像处分自己器官关涉生命与身体完整性这样重要权益的行为,必须对权利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严格限制。
虽然,已满10周岁的人具有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权利、“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作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现行刑法立法并不承认他们承诺处分自己器官的权利,之所以如此,是考虑到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受到法律更严格、更充分的保护。
此外,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此种情况下,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能限于有利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内,如果法定代理人代为同意(承诺)摘取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器官的,不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即不能排除相关人员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而且该代理人甚至足以成为共同犯罪人。
不满14周岁的幼童,同意和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同意被他人猥亵的,不能作为正当化事由。世界上两大法系刑法均把“同意”作为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正当化事由。同时,各国对幼女均有刑法上的特别保护规定。例如,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第6条规定:“与不满16周岁的女孩非法发生性交的男子构成犯罪,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德国刑法典第176条第1款则规定:“对不满14岁之人实施性行为或让其与自己实施性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中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犯罪,对幼女采取了特别保护措施。
首先,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当今很多国家,均将性的自由处分权作为成年公民个人可以支配的权利,国家不会以公共权力加以干预。但是,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体发育尚不健全,且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辨别能力以及情感能力均不成熟,一般来说,她们并不能正确行使性的自由权利。
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免遭不法侵害,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无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除了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谓“有特别规定者”,是指:
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深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不满14周岁幼女关于性行为的同意,原则上不能作为否定强奸罪的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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