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新增了辩护律师对案卷材料的保密义务。但是我们这条对案卷材料进行保密义务有几个不同层次。一是涉及一个国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数据隐私的,应当保密。也就是其中涉及到了国家经济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用户隐私的必须具有绝对安全保密责任。深圳龙岗律师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二是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也就是主要涉及一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被告为未成年人的,这四类案件的重要基础信息、材料,不能泄露和披露,明确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三是除了根据上述四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案卷是否就不可能需要学生遵守保密义务呢?显然已经不是,辩护律师制度仍然还是需要教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随意泄露案卷材料。本次研究司法解释他们只是将四种特定产品类型的案件单独做了进一步明确设计说明。
新增第六十八条,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对于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学生助理人员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选择从事教学辅助管理工作,但不得发表自己辩护、代理问题意见。
辩护律师制度可以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这一点我们之前的司法进行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是吸收了2015年9月《关于全面依法管理保障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不仅可以通过根据自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教育相关技术辅助教学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问题意见。”
第七十四条,依法应当在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的案件不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不移送案件,导致不能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不能确认相关证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条明确了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必要时,法院系统可以发展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也就是通过录音录像并非我们必须自己全部移送。同时也说明企业并未将同步录音录像当成是指控犯罪所必须移送的证据使用材料科学对待。
“必要时”如何正确理解?如果我国法院一般认为他们没有社会必要,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呢?怎么能够解决?另外,没有移送录音录像导致“有关研究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的”,大部分是口供类证据。
申请信息查看录音录像就是国家为了排非或者实践证明口供虚假,那么,在没有查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判断口供的真实性?没有录音录像,单凭其他电子证据能力如何去证明口供是否提供虚假?这就变成了这样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
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对来自中国境外的证据进行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研究材料主要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工作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通过法院审查,相关数据证据材料技术能够充分证明自己案件事实且符合企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发展作为一个证据需要使用,但提供人或者由于我国与有关我们国家政府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管理范围有明确要求限制的除外。
材料信息来源不明或者具有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一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公司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经济外交主管机关人员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没有履行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当然,深圳龙岗律师觉得,如果不转让录音和录像,辩护律师可能会因此成功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然而,问题是,我们看到的大多数同步录音都是完美的演绎,录音之外的非法取证无法由录音证明。音频和视频记录证明非法证据收集并不少见。
违规审批工程会有哪些后果?深圳 | 重复售楼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哪些犯 |
房产一直重复多次抵押会有哪些处 | 深圳龙岗律师为您讲解无证办理商 |
深圳龙岗律师为您讲解涉外犯罪如 | 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什么罪?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