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负责向刘忠志工银卡汇款1800万元,由公司投资者蔡金鼎工银卡办理。那一天刘中志将投资回报378万元汇给汇款。当协议签署时,刘说已经售出或冲销了20多套房子,协议应该扣除。深圳龙岗律师就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见证人陈廷富(东风县房地产交易处处长)的证词证实,2010年11月中旬,副县长郭某召开了一次协调会议,房屋建设局、房地产交易处相关人员和刘忠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一位副县长郭台铭提出,刘中志开发宏达三期项目由于资金短缺,后期项目不能继续进行,工人工资不能放开,相关部门为中志公司办理融资手续。
刘忠志在会上提出,天元公司可以为他提供担保贷款。房地产部门已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刘忠志提出,根据合同签订的销售协议,抵押是不可能的。最后,郭沫县1县长击败了最高层的项目组,将所欠政府的钱转移到了房产局的照片中,剩下的作为出售。
2010年11月30日,中智公司与天元公司就HTC三期1、3、4、5、6、7号楼大部分零售及住宅建筑(不含1套零售及15套住宅)签订了购买协议。总价为1800万元。管理局询问刘先生及承建商是否有拖欠,承建商确认他们没有拖欠。
见证人宋彦明(东风县房地产交易处副处长)作证,2010年11月30日,中智公司与天元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要求房地产部门出具预告登记证。负责审批。见证人卢某(工程承包商)的证词证实,他自2004年起一直以东风县建设公司的名义为中志公司从事土建工程工作。
宏达三期为二期,共84栋,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投资300多万元。刘忠志、刘建波共支付93万元,共覆盖9栋住宅。刘忠志和刘建波表示,公司现在没有钱,可以卖楼或收费,到公司办手续。由于宏达二期屋顶工程的建设资金尚未办理完毕,故要求9套屋顶工程资金共计90多万元。
在政府协调会议上说,不欠项目资金是为了帮助刘中志、刘建波融资,实际情况是欠项目资金。证人王某1(项目承包商)作证,自2007年起,他一直在中智公司从事土建工程。宏达三期承建7号楼,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于2011年6月竣工。
中智公司对宏达三期工程进行决算,其负责的工程总造价为187、7199万元。中智公司只给了该项目50多万元,还开了6栋住宅楼,收费90多万元。在政府协调会议上说,不欠项目资金是为了帮助刘中志、刘建波融资,其实欠项目资金。中智公司支付了洪达三期7号楼5栋商品房屋面工程1600元,折合人民币576672元,外加现金63万元,欠款6705、27万元。另外两宗商品房纠纷,应给予其项目资金。
见证人陈某1(项目承包商)作证,2007年至2011年期间,他负责中智公司开发的宏达三期的建筑给水及供热工程。中智公司已对宏达三期工程进行了决算,负责建设的项目总成本为96、482万元,无异议。对中智公司对项目决算后交付陈某一商品房工程款清单无异议。中智公司位于宏达三期5号楼,共有四栋房屋和一座车库。
证人刘某2(项目承包商)证明,他负责2007年至2011年HTC三期的建筑防水工程。中智公司对宏达三期工程进行了决算,其负责建设的项目总成本为12341038万元,无异议。中智公司对该商品房项目竣工决算后交付柳某的工程款清单无异议。
中智公司在宏达三期5号楼共给中智公司5套房屋,单价1600套,总金额50088万元,余额72530、38万元。见证人霍某(项目承包商)证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他负责HTC三期锅炉安装及辅助设备、室内保温、室外供暖和塑钢窗工程。
深圳龙岗律师认为,中智公司对宏达三期工程进行了决算,项目总造价15、4165万元。以智强名义建设的工程总造价9940、994万元,以张文福名义建设的工程总造价43、448万元,合计294、744万元。宏达三期工程室内保温工程不包括在内,造价80、5万元,已于2009年12月27日与刘建波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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