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与游戏相关的刑事案件。罪名是什么?这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从结果看,大量案件被定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系统应用程序、工具罪,次之是诈骗罪和非法企业经营罪。龙岗区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再来是破坏计算机会计信息服务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通过信息安全系统分析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用户信息处理系统罪、盗窃罪。如下图所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被捕的大多数人是那些制造和销售游戏插件的人。一方面,这是因为制作和销售游戏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更为普遍和有害。另一方面,这也是因为制造商和销售商获得的非法利益较多,容易达到起诉的标准。
二是横向比较,一般来说,计算机犯罪占据的比重较大;纵向比较,2013年前后,几乎以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为主流,后来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犯罪被适用,2018年后成为主流,体现出犯罪适用精准化、口袋犯罪解释有限化的趋势。
三是游戏外挂案件进行定罪与辩护问题探索
诈骗罪和盗窃罪,如前文所述,常被当作一种游戏吊挂手法,犯罪的内容与游戏吊挂本身并无直接关系,本文并不关注。
在实践中,主要的区别在于对非法经营罪、侵犯版权罪等计算机犯罪的选择,有些游戏甚至需要破译和复制一些游戏的源代码,提取游戏的通信协议,以达到自动杀怪、自动拾取物品、双重开放游戏、制作新软件的效果。
游戏制作和发行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审批和擅自销售可能触及违法经营犯罪,而复制源代码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参照《私人服务、外部插件专用治理通知》的相关内容,将外部插件视为非法出版物,进而作出非法经营罪或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如(2016) min 0582第一句判决1983年判决。
事实上,我们特意把被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挑了出来,大部分判决都回避了外部操作原则的问题,简单地使用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以营利为目的”这句话。
仅少数进行判决过程中有对外挂系统运行工作原理做介绍,比如(2015)石刑初字第180号判决书中这样说道:
为了通过辅助程序调用游戏主程序启动游戏,获取游戏进程的PID,并通过获取的游戏进程的PID将游戏进程注入到游戏进程的存储空间中, 通过注入d11调用游戏进程空间中的函数,自动执行画笔怪物、运行业务、采集、种植、绘制、画笔复制、命中任务等操作。
在天地部分插件辅助程序目录中,有包含各种游戏参数的自动运行脚本文件,供悬挂辅助程序调用,包括门分配坐标、任务NPC坐标以及获取当前NPC坐标和任务状态等参数。
但是,评价意见明确表示这种游戏插件只是“辅助程序”,那么,为什么要“复制”呢?为什么它最终被归类为盗版犯罪?判决没有详细说明这一点。
还有许多判决,法院以“复制部分内容不能构成一部相对完整的作品”为理由,否认复制和发行的存在,反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结合了外挂运行工作原理可以进行分析判决说理,最终发展仍然采用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目前对于我们仅看到自己一份判决书,即(2015)武侯刑初字第55号判决书:
在“新惊天动地”游戏客户端不具有诸如自动玩游戏、自动创建游戏角色、自动执行任务、自动玩奇数、自动拾起物品和自动使用物品等功能的情况下,增加了上述自动实现的功能,且该功能的实现必须复制因特网游戏程序的源代码,然而, 被告肖的网络游戏插件程序与“惊天动地”游戏程序高度相似。
同时,龙岗区律师发现,被告希望将插件程序与“惊天动地”游戏连接起来。需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解密和使用原始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拦截和修改游戏发送给游戏服务器的数据,并修改客户端存储器中的数据,以增强客户端的各种自动功能。因此,其行为符合“复制、传播”的要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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