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不承担责任。
王受伤入住甲级医院2天后,考虑到乙级医院的亲属是医生,因为担心医院的医疗技术不好,私下转到医院继续治疗,医疗费用为2万元。王出院后,要求刘赔偿转院医疗费用;刘认为,未经医院批准,王转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王承担。
意见分歧
有两种不同自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经医务部门批准,王某私自转院治疗费用不合理,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私人转院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王有权自由选择医院,因致害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刘承担。
律师解读
深圳龙华律师所表达原因如下:
首先,医院与王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王作为被服务方有权选择其接受服务的对象,而医院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无权干涉和限制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因此,王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确定应当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不得受医务部门的影响。
其次,刘没有提供证据否认王转院治疗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有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第三,刘在交通事故中因过错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刘驾驶的机动车没有购买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刘应全额赔偿李的损失。
综上所述,刘某应负责赔偿王某私自转院造成的2万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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