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1月12日,克瑞斯开始在品唯会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19年6月26日,克瑞斯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里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2019年6月27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签字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批准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
2019年7月2日和7月10日,克瑞斯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给王力宏发了一条短信,回复说:我们已经调查并与部门沟通了你在7.10反馈的情况。因为你已经签发了离职单,离职流程已经总部批准,现在离职不能改。2019年7月17日,王力宏申请仲裁,撤销辞职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力宏的仲裁请求。王力宏拒绝接受裁决并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出辞职,可以在30日到达前撤销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人为劳动者。劳动者只要履行程序上的预通知义务,给予用人单位至少30天的准备时间(为了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罗湖黄贝岭律师从这一规定来看,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并不会立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是要求劳动者在30天后按照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30天到达前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撤销解除劳动的,不再要求继续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劳动者依法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克瑞斯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后,多次向公司强调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公司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因此,克瑞斯在解除劳动合同意图后7日(2019年7月2日)向公司撤销意图,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克瑞斯最初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表明,克瑞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
二审判决:解除意向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7月2日已超过解除意向的时间。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分为协商终止、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和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三种。要评估劳动合同终止是否违法,首先要确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类型。
罗湖黄贝岭律师根据克瑞斯填写的辞职申请表,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明确7月25日辞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单方面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意味着一旦到达对方,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预告终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通过要约承诺。协商终止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后作出承诺,即达到终止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者之前撤销,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形成权是指单方面意思,即达到对方即有效,不需要通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的撤销意味着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前撤销,但不能撤销。
根据辞职申请表中规定的时间,克瑞斯在2019年6月26日单方面作出预告解除后,于6月27日抵达公司。2019年7月2日,克瑞斯首次发出撤回或撤销辞职申请的意思,超过了撤回意思表示的时间,没有撤回的后果,也不允许撤销单方面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混淆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和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克瑞斯的诉讼请求。克瑞斯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
高等法院裁定,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意味着一旦到达对方,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经罗湖黄贝岭律师审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辞职申请表明,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明确7月25日辞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或者3日单方面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属于形成权,解除意味着一旦到达对方,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日,克瑞斯首次发出撤销或撤销辞职申请的意思,超过了撤销意思表示的时间,没有撤销的后果,也不得撤销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不不当。综上所述,高院裁定驳回克瑞斯再审申请。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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