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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律师事务所阐述司机未发现事故并不是免责理由

时间:2022-01-05 10:43 点击: 关键词:罗湖,律师事务所,阐述,司机,未发现,事故,

  案例:2020年3月14日,陈丽以浙信运输公司名义登记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江阴市岳城沪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停车场倒车,然后从北向南右转入通道。车辆右侧中前部与郑桂玉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侧发生碰撞,郑桂玉坠地后被重型普通半挂车右后轮碾压,被送往江阴市岳城医院抢救时死亡,车辆损坏。郑桂玉和张如玉是夫妻关系,共生张勇。张红。郑桂玉的父母先于郑桂玉去世。

  事发后,陈丽开车离开现场,然后在当天中午11点左右通知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陈丽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表示:2020年3月14日上午8点多,他从暂住地步行到岳城沪澄农贸批发市场北侧的停车场。当时他的安徽拖车停在车头朝东,车尾朝西。他发动汽车呼吸。因为是半挂车,倒车的时候车头斜着出去。倒车的时候,他看了看后面,没有看到任何人和车。车倒了一点,觉得能开出去。他向右打死,然后径直向南开到停车场通道。在此期间,他没有感觉到汽车有任何异常。直到中午11点,警察打电话给他,让他去交警队调查。他不知道是什么。直到看了警察给他看的视频监控资料,他才知道早上他开车倒车的时候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真的不敢相信,但视频里看到的是他的车。

  事发后,交警部门委托江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处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意见:驾驶制动合格,转向灯不合格,右侧防护装置不合格。南洋牌人力三轮车无明显损坏。制动器具有制动效率。经调查取证,交警部门及罗湖律师事务所分析了交通事故原因:陈丽驾驶转向灯不合格。当右侧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重型半挂式拖拉机向右转弯时,右侧路面未发现,造成事故。事发后,他开车离开现场。他的违法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陈丽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郑桂玉对事故不负责任。

  陈丽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辆隶属于浙江鑫运输公司,并以浙江鑫运输公司的名义登记。在年检有效期内,陈丽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浙江鑫运输公司为肇事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书。浙江鑫运输公司为上述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险(限额100万元,含免赔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人民保险公司提交的保单投保人申报的签字处加盖了浙江鑫运输公司字样的公章,其中投保人申报的内容为黑色字体,内容为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适用于保险类型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责任、免赔额、免赔额、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我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事件发生后,张宏、张勇、张如玉已获得交强险110100元(含交强险伤残限额11000元,交强险财产限额100元)的赔偿;陈自愿赔偿郑桂玉亲属8.5万元,并得到郑桂玉亲属的理解。2020年9月10日,陈丽因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张宏。张勇。张如玉向一审法院起诉:总损失469236.10元(扣除强制保险赔偿110100元),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陈丽。浙江鑫运输公司承担。
 

罗湖律师事务所阐述司机未发现事故并不是免责理由
 

  关于受害人的损失:

  1.丧葬费。2019年江苏省在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869元,丧葬费计算为4934.5元(9869元÷2)。

  2.死亡赔偿。郑桂玉死亡时已满70岁,死亡赔偿金计算为10年,死亡赔偿金计算为524601.6元[(23836+5636)×1.78×10]。

  3.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按2018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3人7天计算,误工费1414元(2020元/月30天×7天×3人)。

  4.交通费。未提供交通费用的票据,罗湖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通费为1000元。

  5.车辆维修费。主张车辆维修费100元,未提交证据,但费用已由人寿保险公司自愿赔付,受到尊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民保险公司对免赔商业三险的抗辩能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商业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人民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首先,人民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后有转向灯。右侧护栏防护装置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保险人应适用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证。号牌注销的,或者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认为,本条规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道路交通安全部门指定的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两种情形,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检验不合格有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涉及的车辆仍在年检合格期内,因此不适用第二十四条的上述免责条款。其次,人民保险公司还认为,如果驾驶员陈立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同样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对事故采取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证据。法院认为,结合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如果司机主观上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选择逃避责任,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离开现场或者弃车离开现场,则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具体到本案,根据交警部门的询问记录和陈丽的法庭陈述,陈丽应在不知道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开车离开现场,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免赔约定。

  罗湖律师事务所综上所述,张宏、张勇、张如玉因郑桂玉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如下:丧葬费4934.5元、死亡赔偿金524601.6元、丧事人员误工费1414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100元、共计576450.1元,扣除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的110100元,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超过466350.1元。

  因此,判决如下:一、张宏、张勇、张如玉因郑桂玉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险范围内赔偿466350.1元,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张宏、张勇、张如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保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变判决。事实和原因:1.其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解释免责条款的义务,保险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陈丽驾驶的机动车在检查转向灯和防护装置后不合格,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根据合同,其公司免除责任。2.根据协议,其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陈立辩称,他驾驶的是重型卡车,车辆保险齐全,年检合格。事故是由于驾驶盲点造成的,与转向灯和保护装置无关;主观上没有故意逃避交通,客观上没有发现事故,所以人民保险公司的上诉没有依据。

  张宏.张勇.张如玉.浙鑫运输公司辩称,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还原的事故过程来看,陈立在驾车驶出停车场时没有注意观察停车场内非机动车及行人情况,致使挂车前部碰撞郑桂玉人力三轮车并碾压郑桂玉造成其死亡,从事故发生的场所和碰撞部位看,本次事故与挂车转向灯及防护装置无关,系陈立疏于观察所致,故人民保险公司以挂车车辆转向灯、防护装置不合格为由请求免责的意见不成立。此外,罗湖律师事务所从视频资料显示,车辆碰撞部位确属挂车视觉盲区,交警部门也未认定陈立存在逃逸情节,故陈立辩称不知事故发生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人民保险公司不能以其离开现场而免责。关于诉讼费分担,一审人民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判令败诉方负担并无不当。综上,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事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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