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六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深圳丽湖律师听法官念到“被告怠慢履行其赡养义务,承担看护责任”时,坐在被告席上的陈某母亲陈某再也抑制不住,隔着口罩抽泣。
最后法庭裁定赡养权仍归陈某所有,但对其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下达了“家教令”。在促进家庭教育法实施之后,这是全国第一个颁布的“家庭教育法令”。这一法令规定,陈某不能让8岁的孩子独自和保姆一起生活,孩子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并且由他们自己或者近亲一起抚养和陪伴。
第一个全国性的“家教法令”。
父母离婚后,7岁的女儿独自和保姆生活。2019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向天心法院起诉陈某,请求法院判决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原告胡某出生于1970年,被告陈某生于1984年,二人于2013年4月结婚,均属再婚。结婚,生了两个孩子胡某茜。双方于2020年8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女儿由女方抚养,与女方共同生活到18岁,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在湖南大学一所小区,房子属于女儿所有。
原审被告人离婚后第一个月,被告人与孩子共同居住在上述湖南大学某小区的住宅。此后,被告再婚,被告从这所房子搬出去,另租一所房子,由于事情繁杂,不能在两到三周内把孩子送到学校。为此,原告开始给孩子找专职保姆。从2020年12月10日起,到开庭时,孩子应处于被看护人单独照看孩子的状态,目前孩子独自居住,期间管理费、保姆费、生活费等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兴趣班课外费用,校后班、牛奶、零花钱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法庭同时确认,原告结婚两次,并育有一个大女儿,大女儿现在在工作。控方自己住在离孩子住所20公里远的乡村别墅里。若被告不在周末接孩子,原告将在周末接孩子。被告人有三个子女,胡某茜是被告的第三个孩子,其他两个孩子都由孩子的父亲抚养。目前被告人每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每月承担3300多元按揭。遵守女儿的意愿。审判他的母亲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当原来的被告为了抚养权而争得不可开交时,孩子的观点影响了法庭的最后裁决。
成立了这个全国第一个家庭教育法法庭。
2010年12月16日法院审理时,法院问孩子:「如果爸爸陪著你,你会不会愿意跟爸爸一起住?」小孩回答:「愿意。法官问:“爸爸妈妈你更愿意跟谁住?”孩子回答:“多想和妈妈一点儿。”
在审理有关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深圳丽湖律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首要考虑。《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八十四条阐述了抚养纠纷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要认清胡某茜为子女,作为本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所争议的抚养权的具体对象,是权利主体而非权利客体,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不能单纯地把子女作为保护对象。""胡某茜作为一名年满8岁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关系、抚养能力和愿意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和价值尺度,其在庭审中所表达的意愿应受到尊重。
与此同时,为了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抚养权纠纷中应综合判断父母先前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责任的具体行为和表现。
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离婚后再婚,与胡某茜一起搬到新的出租屋,致使胡某茜两周无法上学。2019年2月以来,胡某茜一直陪着保姆,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的母亲,在原告委托时,只有在周末才去接孩子时,被告没有积极地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可以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原告虽以寻找全托,以托儿所方式履行对孩子的抚养和照料义务,但原告让孩子胡某茜独自与保姆独居,证明原告胡某仅是履行了“养”义务,而对其不能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最后,法院裁定,鉴于原判决,被告双方均有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问题,均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造成影响。大部分人忽略了心理和情绪上的需要,胡某茜表现出更愿意与母亲共处的主观意愿,还考虑到被告有将胡某茜转学以照料的主观意愿,深圳丽湖律师与原联系,在被告人离婚协议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协议;又要给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正的机会,即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若被告人陈某不能有效地纠正错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可以再次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则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签发《法律监护人家教命令》与此同时,在宣判当天,为了纠正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天心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向陈某发出一份《家庭教育令》。
双方都得到了法院的传票。
“家教令”规定,陈某应更多地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绪需求,具体做法是多与学校老师联系,经常与教师保持至少一周一次的交流频率,了解胡某茜的详细情况;裁决陈某与胡某茜同居,要切实履行监护义务,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是不允许胡某茜单独和保姆居住,应与胡某茜同居,并由本人或近亲抚养陪伴胡某茜。
裁决还说,“家教令”有效期为一年,在裁定失效之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过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教令》。如果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判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天心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来,该院少年法庭联合教育部门、团委、妇联等单位一直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法院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家教法令》颁布实施后,是我国在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之后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家教令”,是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次重大探索。这一法令的颁布,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作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对家庭教育联合开展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家长拒绝、不愿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法实施不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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