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中天花板漏水,业主董小姐向法院起诉楼上邻居赵先生和社区开发商,要求修复和赔偿漏水损失9676元。经审理,海淀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根据发现的漏水原因修复漏水部位,赔偿董小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2000元。
案情简介
董小姐说她是501号房子的主人,赵先生住在楼上601号房子的主人。2021年6月25日,发现阳台顶墙漏水,沿墙壁和燃气管道滴水。漏水下的电线管道和燃气管道被水浸湿,燃气表和墙插板被水淋湿,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生活。他多次找到赵先生和社区开发商要求修复漏水部位,但他们互相推诿,至今未能修复。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赵先生辩称,董小姐对自己的起诉没有依据,漏水部分是埋在地板下的加热管。现在房子还没有达到保修期,开发商应该负责处理。此外,开发商交付房屋时预埋了采暖管道。漏水是因为开发商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开发商辩称,该房屋于2017年交付。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为两年。因此,房屋的质量保证期已到期,超过质量保证期的问题不应由其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定601号房屋厨房阳台暖气管和冷水管埋地缺陷。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规定,其出具的依据是《商品房工程质量保证规定》DB11/641-2009,其中《商品房工程质量保证规定》第5.0.7条除隐蔽安装管道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10年外,供暖制冷系统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2年。
深圳罗湖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埋在地下的漏水加热管道和冷水管道应为隐蔽管道,其质量保证期不得小于10年。泄漏事故发生在2021年6月25日,泄漏管道仍在保质期内。作为房屋建设单位,开发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未证明601室居民发生变化,更换泄漏管道。开发商因管道质量问题造成董小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国房地产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包括工程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开发商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深圳罗湖律师咨询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证内容和保证期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更严格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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