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房产律师介绍,中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提供了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那么这个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专家解释,委托人最终和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否与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委托人构成“跳单”、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因果关系,有些特殊情形需要仔细判断。
情形一:“旱涝保收”的“跳单条款”
跳单条款也有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说有的中介公司它会在这个委托协议里面约定,就是我方中介人带领买家看房之后,如果你私下交易或者通过其他中介购得此房,那么你也应该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法官介绍,这条约定看似没什么,其实却是不合理的。这条约定你只要在我这儿看房,那我就旱涝保收,你就不能够通过别人去购买,那他其实是以他有限的付出去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那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是有失公平的,委托方,也就是说买方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是变更这个条款。
情形二:信息来源的重复
如果,委托人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到相关的房源信息,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与委托人已经查询到的信息是重复的。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法律是肯定你的劳动。但是另一方面,其实它也不只是保护中介人,它也保护买方,委托人这个权利它也在保护,它并不是说单纯地认为你不在这家中介买,在另一家中介买那就构成跳单。
南山房产律师介绍,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认定中介人的服务与最终合同的签订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事先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到了相关信息。
情形三:多个中介,应当给谁报酬?
如果,同一个房源信息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委托人可通过多个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此时就要判断委托人最终签订合同,是利用了哪一个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且如果多个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基于服务满意度、中介报酬费等因素而最终选择其中一家,虽然绕过了其他中介人,但这是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
如果说你认为第一家中介的服务不到位,那么你有权利选择第二家中介,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督促中介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规范他们的行为。中介行业可能良莠不齐,有一些人的服务水平跟他的专业水平达不到你所要求的,那么你就可以通过货比三家去选择其他中介,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认为你是跳单,也是在保护你的交易跟消费的选择权。
南山房产律师介绍,此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其最终订立合同,主要利用的是哪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比如,如果委托人能够证明,最终购房主要是利用了B公司提供的服务,则无需向A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该房源信息是委托人首先从A公司获得,然后将该信息告诉B公司,从而“跳”开A公司后,通过B公司订立合同,则A公司有权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关于报酬金额,则需要考虑A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来具体确定。
南山房产律师说: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的评价,不仅保障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南山律师视角:iPhone 16 Pro 不能连接 | 南山区律师视角:新余“1·24”火灾 |
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怎么做,南 | 南山区律师盘点婚姻案件中常见的 |
4月拆迁愁眉不展,7月约谈喜笑开颜 | 当“公房遇到拆迁”,谁有权获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