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对人民法院案件的查处工作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南山区律师对此进行了整理,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
本意见所称案件,是指在基本事实、争议点、法律适用等方面与待决案件相似,已经设立人民法院的案件。
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似案件检索:
(1)拟提交相关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进行审判管理委员会讨论的;
(2)没有明确裁决规则或没有统一的裁决规则时;
(3)法院院长或者院长根据司法监督管理的管辖权要求进行集体案件搜查的;
(4) 需要进行其他类型的案例检索。
二、承办法官可以依托发展中国作为裁判文书网、审判管理案例分析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分类案件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2)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可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和判决生效的案件;
(4)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可以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结果生效的案件;
(5)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分析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企业或者一个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学习不再需要进行信息检索。
四、类案检索可以使用关键词检索、法律相关案例检索、案例相关检索等方法。
五、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研究结果可以进行一定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企业是否属于类案。
六、 对于本意见规定应当进行分类检索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在合议庭意见、专业(主持)法官会议讨论、审判报告中说明分类检索情况。 或制作专项案件检索报告,与案件一并归档备查。
七、类案检索说明企业或者工作报告我们应当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包括信息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提供参考类案等结果通过运用这种情况予以分析数据说明。
八、检索到的案例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判决,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替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发展作为社会作出裁判的参考。
九、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指导案件作为控制(起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答复是否在判决文件的推理中提及并说明理由; 以其他种类的案件为控制(起诉)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释等方式予以答复。
十、检索到的类案存在一些法律制度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综合法院层级、裁判工作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建立相关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发展机制的实施有效办法》等规定,通过学习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市场机制予以解决。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涉密案件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高涉密案件推送的智能化和准确性。
十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件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件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案件检索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以某种形式在本院或者本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下一级人民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南山区律师整理的全部内容,这一制定出来,确保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如果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南山区律师视角:新余“1·24”火灾 | 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怎么做,南 |
南山区律师盘点婚姻案件中常见的 | 4月拆迁愁眉不展,7月约谈喜笑开颜 |
当“公房遇到拆迁”,谁有权获得 | 南山区律师详细讲解国有土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