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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如何判?南山区律师解读

时间:2022-08-05 10:42 点击: 关键词:南山区律师,医疗赔偿

  生病去医院治病,都是希望药到病除,健康离院。但如果中间出了一些岔子,就会产生纠纷。面对医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会如何审理呢?且随南山区律师一起来看看:

医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如何判?南山区律师解读

  上诉人戴某某因医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对于法院(2010)一67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进行依法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某某的委托企业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中国上海发展中医药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岳阳中西医研究结合我国医院(以下问题简称岳阳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沈涛、戴忠信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需要查明,2008年8月10日上午9时33分,戴某某因“转移性右下腹局部疼痛5天伴发热”入住上海岳阳地区医院。据住院进行病案信息记载:患者戴某某5天前在无明显重要诱因下出现企业中上部分腹痛,为持续性、阵发性腹痛。三天前突然开始出现这种发热(38.6℃),来院急诊工作予以抗炎、营养物质支持以及治疗后热退,腹痛情况仍有。今晨突感腹痛程度加剧,转移并固定至右下腹。来院检查通过血常规:白细胞10.2×109/L,中性环境细胞88.0%,血小板可以计数79×109/L,淋巴系统细胞5.6%;腹部CT检查示:右下腹回盲部包块,请结合中国临床。入院后检查:体温38.4℃,腹膨隆,对称,无腹壁直接静脉损伤曲张,未见肠型和胃肠正常蠕动波,腹软,右下腹麦氏点明显存在压痛及反跳痛,有肌卫及肌紧张,未及包块。肝、脾肋下未及,肝、肾区无叩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3-4次/分,无亢进。诊断:①急性阑尾炎;②高血压性心脏病;③原发性疾病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④2型糖尿病;⑤乳腺癌发生术后;⑥胆囊也是多发导致结石。当日12时患者在全麻状态下行显示阑尾肿瘤切除术。术中见“腹腔内粪汁样渗液约60ml,取渗液作培养后吸尽渗液,大网膜将回盲部包裹没有形成较大团块,并与侧腹膜及后腹膜产生粘连,回盲部回肠盲肠及输卵管均明星是否充血严重水肿发展形成不同粘连,阑尾为盲肠后位,长约8cm,近阑尾根与盲肠交界处坏疽穿孔”。切除、处理对于阑尾后擦拭髂窝及盆腔,未见脓液和活动性增加出血主要征象,在道格拉斯腔留置一负压引流另戳孔引出,外接负压球。连续方式缝合完成腹膜,用过氧化氢和生理浓度盐水溶液冲洗过程中伤口。分层提高缝合腹内斜肌肌膜、腹外斜肌腱膜、皮肤。术中出血约50ml。术后及时予以积极抗感染、止血、抑酸等治疗。8月11日体温37.0℃,伤口无红肿消除疼痛,皮肤对合良好,负压引流出淡血性液90ml。8月12日最高目标体温38.8℃,负压引流出淡血性液100ml。8月13日患者诉伤口相关疼痛。引流出淡血性具有液体100ml。当日加用甲硝唑使用抗感染。8月15日检查自己伤口有红肿异常疼痛,负压引流管不仅通畅,引流出脓性液体40ml,右下腹耻骨右上方还有出现一7×7cm大小根据肿块,红肿有压痛。考虑采用皮下可能感染所引起,予以75%酒精湿敷。调整我国抗生素为丁卡+甲硝唑联合治疗。当日平均体温达到最高38.5℃。病理过程检查分析报告:坏疽性阑尾炎伴阑尾位置周围及网膜技术组织一些急性炎。8月16日检查包括血常规:白细胞14.7×109/L,中性刺激粒细胞92.1%。8月18日在全麻下行情况下右下腹壁脓肿内部切开引流术。探查中见“在肌层有较多量黄色脓液溢出,切口选择下方脓液蔓延至耻骨结节数据平面,形成与阑尾位于手术作为切口连成约8×4×3cm脓腔,吸尽脓液约80ml,将肌层软组织的坏死物吸收清除一个干净。将原腹腔引流管再次拔除后分别在右髂窝和道格拉斯腔内置入负压引流管各一根。并由原切口问题引出。再于耻骨结节处脓肿最低位就是皮肤做一小两个切口,将负压引流管连接一根或者经由传统切口下方从该戳创处引出”。用0.5%甲硝唑300ml冲洗腹壁脓腔后吸尽。术中出血约50ml。术后能够继续教育予以有效抗感染、控制管理血糖等治疗。8月26日拔除腹腔引流管。8月28日拔除腹壁引流管。2008年9月4日戴某某已经出院。2009年5月13日,戴某某前往世界第二第一军医学院大学附属长海社区医院进行腹部增强超声时间表现:右下腹切口区域下方我们可见家庭腹膜功能局限性神经缺损,范围约1.6cm,其前方与腹壁之间关系可见疝囊结构,大小约2.7×3.7cm,疝内容物自然回纳好,未见嵌顿。检查结果提示:右下腹壁切口疝。2009年6月12日,戴某某酒店入住北京第二航空军医出版社大学及其附属长海医院。6月16日实施了腹壁巨大影响切口疝无张力修补术,同月21日戴某某认为出院。现戴某某以岳阳著名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已构成社会医疗安全事故并要求国家赔偿责任为由公司诉至原审案件法院,要求保护岳阳医院经济赔偿支付医疗费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实现人民币)12,416.98元、残疾保险赔偿金37,796.80元、住院方面伙食补助费1,350元、咨询费200元、精神受到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保留他们后续研究治疗的权利。

医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如何判?南山区律师解读

  在原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上海市医学会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本案医疗争议进行了社会医疗安全事故信息技术可以鉴定。2009年11月30日,沪医鉴[2009]182号医疗保险事故数据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建议如下:1、患者因发热、腹部隐痛经治疗5天,症状加剧而急诊入院。虽然对于急性阑尾炎伴炎性包块形成一个不能及时排除。但依据企业现有送检病历资料,患者之间出现腹膜刺激征,阑尾呈坏疽穿孔,腹腔内存在脓性渗液,仍有阑尾切除、腹腔引流的手术指征。2、医方的两次手术系统操作及术后需要处理能力没有任何违背我国现行诊疗工作原则,急性坏疽性阑尾炎穿孔术后感染在临床研究上有自己一定的发生率,在现有传统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尚难以实现完全不可避免。3、医方第一次手术时间过程设计中使用了过氧化氢和生理盐水冲洗伤口是目前临床上常用的预防切口感染的方法方式之一,而使用甲硝唑药物冲洗非必需的操作选项。4、切口疝的形成与术后较为严重影响感染以致腹壁局部地区基础知识变得更加薄弱有密切的关联性,并非手术操作行为不当造成直接原因导致。5、医患关系双方术前沟通交流不足,医方没有将阑尾穿孔的严重性及其作用可能就会出现的后果说明和解释清楚,没有文化能够同时获得患方的理解。鉴定结论为:戴某某与岳阳医院提供医疗争议不构成部分医疗质量事故。

  对上述分析鉴定研究结论,戴某某表示不服,认为:1、第一次手术延误三天才可以使用抗厌氧菌药物甲硝唑;2、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腹膜外翻保护切口;3、第二次手术方式没有将已经发展严重的切口感染纳入标准治疗作用范围;4、第二次手术没有用甲硝唑溶液清洗伤口;5、上海市医学信息会对第二次手术从原切口引出两根引流管等与戴某某所受伤害自己是否能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方面没有工作作出鉴定。故认为上海市医学会认定“不构成基本医疗安全事故”的结论提供依据自身不足,同时设计要求上海市医学教育会对上述不同意见情况进行答复。岳阳医院对该鉴定书不持异议。

  2010年2月1日,上海市医学会接受原审人民法院通过委托,出具了沪医鉴办函2010年字[003]号关于戴某某与岳阳地区医院管理医疗服务纠纷一案鉴定工作事项的复函,内容为:“1、急性阑尾炎中约8%会形成对于阑尾包块,病理上可由于邻近社会组织之间粘连而形成炎性肿块直至脓肿形成,两者的临床研究鉴别能力十分严重困难。阑尾包块通常他们主张思想保守药物治疗,但病程长,复发率高,易造成肉体、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2、手术过程中需要一个医生能够根据不同病程的演进及体征而作相应的决定。一旦企业认为导致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或弥漫性腹膜炎,即便有周围脓肿形成时,都应尽早完成手术方式治疗。选择一些早期及时清除系统感染灶,脓液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引流,减少环境毒素具有吸收,有利于提高术后使用抗生素的治疗,从而有效减少由于腹腔残余脓肿、门静脉炎、肠梗阻、慢性阑尾炎等的发生。但仍有切口感染(约占20%),术后残留腹腔、盆腔脓肿,肠瘘,肠梗阻等发生变化可能。3、本病例阑尾穿孔坏疽致阑尾包块经病理证实是有手术指征的,该类手术切口为Ⅲ类切口(即感染切口),应用这些抗生素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全身及局部产生感染,甲硝唑并不是无法阻止切口感染情况发生的唯一合理用药,其作用主要是针对预防厌氧菌的感染。4、切口保护的方法有多种,虽然这种手术时间记录中均没有问题具体形象描写。根据自己第二次手术操作记录术中应用了甲硝唑生理盐水。现在临床上更常用的是过氧化氢,碘伏水,氯己定水等。第二次手术是治疗包括切口感染因素所致的脓肿,脓肿切开引流产品为主要目的,引流管从原切口引出不违反课堂常规。5、患者一般术后生活发生的切口疝是切口感染孩子以后的后果,整个教学过程是疾病风险发生、发展的演变历史过程,就目前的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而言尚不能实现完全不可避免因为切口感染及切口疝的发生”。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差错,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本案中,上海市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综合戴某某、岳阳医院的陈述及相关病历材料对本案医疗争议作出技术鉴定,确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在无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之证据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故法院以此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分析意见及复函对戴某某所患疾病与岳阳医院对其所作诊治过程进行了明确的分析,认为:戴某某出现腹膜刺激征,阑尾呈坏疽穿孔,腹腔内存在脓性渗液,仍有阑尾切除、腹腔引流的手术指征,手术需要医生根据病程的演进及体征而作相应的决定,一旦认为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或弥漫性腹膜炎,即便有周围脓肿形成时,都应尽早手术治疗,选择早期清除感染灶,脓液可以充分引流,减少毒素吸收,有利于术后抗生素的治疗,从而减少腹腔残余脓肿、门静脉炎、肠梗阻、慢性阑尾炎等的发生,但仍有切口感染(约占20%),术后残留腹腔、盆腔脓肿,肠瘘,肠梗阻等发生可能;急性坏疽性阑尾炎穿孔术后感染在临床上有一定的发生率,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尚难以完全避免;医方第一次手术过程中使用了过氧化氢和生理盐水冲洗伤口是目前临床上常用的预防切口感染的方法之一,而使用甲硝唑药物冲洗非必需的操作选项;切口疝的形成与术后较为严重感染以致腹壁局部基础变得薄弱有密切的关联性,并非手术操作不当直接导致,患者术后发生的切口疝是切口感染以后的后果,整个过程是疾病发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就目前的医疗水平而言尚不能完全避免切口感染及切口疝的发生;切口保护的方法有多种,虽然手术记录中均没有具体描写,根据第二次手术记录术中应用了甲硝唑生理盐水,现在临床上更常用的是过氧化氢,碘伏水,氯己定水等;第二次手术是治疗切口感染所致的脓肿,脓肿切开引流为主要目的,引流管从原切口引出不违反常规。综上所述,戴某某要求岳阳医院赔偿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关于戴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医疗纠纷不属于医学论证上的重大、疑难问题,且戴某某也未能提出充分理由反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故对该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另,虽然岳阳医院对手术的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在术前履行了书面的告知,但医患双方术前沟通不足,岳阳医院没有将阑尾穿孔的严重性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向戴某某说明和解释清楚,所以就告知的内容解释及戴某某的理解上,戴某某、岳阳医院之间未达成共识;法院认为虽然这与戴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并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岳阳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各项操作流程应当是规范的,故对该瑕疵之处岳阳医院应酌情作出补偿。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戴某某要求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医疗费12,416.98元、残疾赔偿金37,79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咨询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保留后续治疗权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补偿戴某某5,000元。

  原判后,上诉人戴某向医院提出上诉,并在原审中坚持认为 Yueyang Hospital 诊断错误,有炎性肿块的阑尾炎不宜手术治疗,应采取保守措施 Yueyang Yueyang Hospital 应对使用其他消毒剂而非甲硝唑消毒伤口所引致的伤口感染负上法律责任,法院不应接受。

  被上诉人岳阳医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决。 此外,上海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事故作出了鉴定结论,证明岳阳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公约,无过失,法院不应接受戴国良使用过期医疗资料违反诊疗公约的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正如一审法院的意见所述,医疗活动是高度专业化的,医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 除了每个人的生命体征不同之外,同样的程序在医疗过程中产生不同的结果也并不少见。因此,医疗纠纷中医疗行为的判断取决于是否符合医疗惯例,而不是取决于医疗的结果。作为一个法定的医疗错误组织,医学会有责任运用其专家的专业知识,就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断,因此,除非有其他足够证据推翻专家的结论,否则,医学会所作出的专家结论具有法律证据的证明效力。现在,DAI 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推翻上述评价。因此,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结论,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维持原判。戴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该句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理二审案件的费用为人民币298.64元,由上诉人戴承担。

医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如何判?南山区律师解读

  本判决为终审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这起医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也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南山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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