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今天要讲的“经”就围绕当“公房遇到拆迁”,谁有权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家庭社会成员发展之间没有谁是权利人?下面南山区律师一一为大家讲解。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国家发展以及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事业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自己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对于所有。《城市社会公有房屋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已废止)第三条曾从所有权人的角度将公房界定为“国有房屋或集体经济所有的房屋”。
与私房相比,公房承租人对公房的权利不仅是租赁权,也是一种“公房使用权”。此外,公房租户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
二、公房管理征收土地补偿款该归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只提到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拆迁户)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但公房承租人只有公房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条例》似乎没有把公房承租人纳入拆迁户的范围,或者说规定不明确。但根据各省市关于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作为公房使用人,在征收中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如何识别公房承租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南山区律师将分析如下几种情况:
1、承租人健在,并且直至征收时没有进行变更过公房承租人,这种社会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确定,其作为企业征收补偿权利人没有其他任何一个争议。
2、原承租人在被征收之前死亡,而活着的承租人的房子已被其家庭成员占用。家庭成员已就承租人的变更达成协议,并在公屋业主或管理人的同意下,他们已更改了公屋的租约,面对征收后的变更,这种情况,应承认在搬迁补偿后才更改承租人。
3、原承租人去世尚未进行变更承租人。此时,承租人的死亡原因导致企业租赁服务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公司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生活居住环境的人认为可以通过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所以承租人资格认定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发展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所以,原承租人死亡教育或者外迁后原共同居住问题的人能够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国家有关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技术部门员工之间学生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因此我国实际居住的人一个具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对于原承租人去世,这里要明确自己一个重要原则:公房是国家经济财产,不能发展作为中国私人企业财产被继承,也不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分析处理。只能通过设计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有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学生共同学习生活的家庭社会成员继续承担。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南山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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