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的李叔叔住在北京房山。他是一个钓鱼爱好者。他在一个钓鱼园钓了很长时间。深圳专业民事律师却不料,去年5月26日的一阵风让李叔叔舒适的钓鱼生活戛然而止。当天,李叔叔跳进鱼塘,钓了一把被风吹下水的伞。他不想淹死。事发后,他的家人向法院起诉了钓鱼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和钓鱼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要求赔偿108万余元。
4月5日,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一审裁定李叔叔对自己的死亡负80%的责任,张、马承担20%的责任,共赔偿20多万元。
原告:钓鱼园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作为原告,李叔叔的家人告诉原告,2021年5月26日,老人在被告的钓鱼园花了200元,下午2点左右死亡。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老人溺水。原告到达现场后发现,钓鱼园坡度很大,水深约两米,但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警示标志、护栏、救生设施、设备、人员等)。),被告明确告知没有救生圈,钓鱼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及时抢救。
原告还认为,钓鱼园是非法开放的,无证经营。被告张先生是钓鱼园的实际经营者,没有履行管理、维护和保障渔民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马先生是钓鱼园的所有者,没有法律程序,没有安全措施,擅自挖鱼坑,忽视管理和监督;被告村委会作为经理向马先生承包土地,多年未合理管理钓鱼园用地,允许无证经营。
因此,原告要求上述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108万元以上的索赔。
被告:老人不听劝告就要下水捞伞。
当时,钓鱼园里还有其他渔民,但李叔叔前后没有人。他没有和别人讨论就跳下去拿伞。看到他的腿抽筋,我们组织人们下去。他会游泳,必须自己下去拿伞。鱼塘有警告标志,李叔叔也应该有常识。被告马先生说,他没有责任。他认为钓鱼是一种自愿冒险的行为,与鱼塘的运作和救生措施无关。此外,钓鱼园还有合法的转让程序。
被告张先生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钓鱼园,不是游泳池。我告诉李叔叔一会儿划船去拿伞,但他不听。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依法承包村里的废坑,村委会不参与或干预承包商的经营。钓鱼园是否合理经营,不属于村委会管辖范围,不同意赔偿。
法院:李叔叔自负80%的过错责任
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李叔叔喜欢钓鱼,长期去上述钓鱼园钓鱼。事发当天,钓鱼园里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张先生一个人。在钓鱼过程中,他因风把伞刮进鱼塘,然后脱下衣服,跳进鱼塘捡起伞。后来,由于身体不支,张先生和其他人得到了救援。虽然李叔叔被救上岸,但他仍然死于溺水救援。
深圳专业民事律师说此外,法院还查实了三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和鱼塘租赁关系。
法院认为,李叔叔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有能力认识到跳进鱼塘捡伞的危险。然而,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仍然下水捡伞。因此,李叔叔应该对他的死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先生是钓鱼园的经营者。虽然公园里有警告标志,但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安全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这是李叔叔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也有义务管理和注意钓鱼园的经营,因此应对李叔叔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然而,本案现有的证据并没有有效地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叔叔的死亡有过错。
最后,法院裁定李叔叔承担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20多万元。
深圳律师事务所解读:四川南充会 | 深圳律师事务所视角:运动会上的 |
深圳律师事务所视角:重庆荣昌幼 | 深圳律师咨询网视角:李小龙扮演 |
深圳律师事务所视角:外卖小哥电 | 深圳律师咨询网解读:江西南昌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