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三岁的王晓晓(化名)在被老师要求站立并被迫在脖子上捡东西后发脾气倒在地上,然后被送往医院诊断和治疗。经鉴定为一级残疾人后,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9年3月28日,原告王晓晓在一所幼儿园因与同学发生冲突而被老师龚带走。在此期间,一名学生经过两人。龚从同学那里拿起一件物品扔在地上,示意王晓晓捡起。被拒绝后,龚按压脖子,蹲下捡起物品。几分钟后,他用左手拉肩膀上的衣服,然后把它们带到柱子后面。后来,王晓晓双手向侧张开,开始向后倾斜。
在后仰过程中,龚右手叉腰,左手自然垂直,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后来,由于王晓晓的步态异常,幼儿园老师以身体不适为由通知家长把他带回家,然后去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著名深圳律师事务所看到经司法鉴定,认定为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评定为1级残疾,需要长期护理。事件发生后,在谈判失败后,原告告诉法院,要求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55.73万元的经济损失;两名幼儿园投资者胡对第一项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认为涉案教师无证,未参加相关入职培训,没有专业管理和教育儿童能力,幼儿园在选拔教师方面存在客观错误;原告受到老师的处罚,受到老师颈部的粗暴对待,容易爆发对抗不满,因此幼儿园教师的行为刺激原告后来因为脾气,老师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据鉴定意见和现有证据,跌倒与残疾有因果关系,虽然原告张开手臂后仰,但只有三岁。受到老师批评后,他不应该受到批评,也不应该认为原告有过错或要求他像成年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在教育和管理原告方面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晓晓50万元经济损失;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王晓晓259.71万元经济损失,减少已支付32万元,仍需支付227.71万元;原告王晓晓的其他诉讼被驳回。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著名深圳律师事务所由此可知,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义务。在托管期间,幼儿园应当保障小朋友们的人身不受损害,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个监护义务不是无限制的,仅覆盖小朋友在幼儿园监管下的学习、生活期间。当小朋友由父母接走回家后,幼儿园就不再具有保障其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另外,法律同样规定了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外情况,即当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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