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区事故时有发生。当有人在社区摔倒受伤时,他们经常第一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甚至起诉法院。深圳房屋律师咨询看到许多法院往往从保护弱势一方和平静的角度来判断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呈现出无限扩大的趋势,真的是哑吃黄连,苦说不出来。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明确对和泥判决说不!
案情经过
2019年6月26日,天气是小雨。住在厦门的赵去社区检查补习班,骑电动汽车进入社区,在广场砖路上意外摔倒受伤。之后,赵被送往厦门中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踝粉碎性骨折,医疗费用近6万元。经司法鉴定,赵还被评为残疾10级。
赵某随后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抚慰费等费用31万余元。
一审阶段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20%的责任。在一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虽然涉案社区允许骑电动汽车,但只有水泥路允许骑,广场砖路面禁止骑,物业公司明确设置了广场砖禁止骑的警告标志。
深圳房屋律师咨询与此同时,事发当天下雨造成的道路很滑,赵自己意外摔倒,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理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经理,应承担安全义务,雨天在社区骑行必然存在安全风险,物业公司提供照片不能证明警告标志设置时间,不能证明已履行安全义务,因此物业公司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赵支付6万元以上。
二审阶段
撤销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结束后,赵和物业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物业公司的律师就社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和安全义务纠纷的举证责任发表了代理意见。赵及其律师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允许赵乘坐电动汽车进入社区,他应承担安全义务。
2021年5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赵承担。
二审判决理由如下:赵要求社区物业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考虑居民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上述条款特别列出的公共场所为酒店、购物中心、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待一词应与酒店、购物中心、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相同。
法律之所以对这些地方设定特殊的安全义务,是因为这些地方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安全义务人与受保护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如合同协商或合同法律关系。居民区属于社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社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也会签订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该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协议,这显然与上述公共场所不同。
由于赵不是社区所有者,他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事故当天是雨天,赵骑着电动汽车在平坦的道路上摔倒,雨天道路滑是所有普通人的正常基本知识,即使周围没有相关提示,赵也应该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赵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责任。
律师点评
事实上,物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设置了警告标志,但由于未能采取有效的固定证据措施,一审法院判决承担了20%的责任,因此未能证明其已履行安全义务。
在二审中,法官采纳了物业公司律师的代理意见,深圳房屋律师咨询合理界定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作出了符合权利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多次组织调解,以减少赵摔倒造成的损失,突出司法温度,但由于赵拒绝调解,最终未能调解结案。
正如二审判决所说,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违法侵权或者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判决拒绝和泥,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限制在合理范围,避免物业公司总是成为背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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