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站台下车,公交车司机关上门开始,导致乘客摔倒,双下肢也被车轮碾压受伤,最后,抢救无效后死亡。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深圳民事纠纷律师关于本案存在的受害人谭某。是否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方的争议焦点。确认后,一审判决。
案件经过
经审理,法院发现,2021年5月26日晚,徐某驾驶大型普通公交车前往公交站台时,车上乘客谭某从后门下车,司机徐某关上车门,导致谭某摔倒,双下肢被车轮碾压受伤,抢救后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徐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谭不承担责任。此外,发现大型普通巴士以临湘运输公司的名义登记,徐是该公司的雇员。大型普通巴士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150万元,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谭的子女将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时,谭到底属于车上人员?还有第三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一家保险公司提出事故时,谭是车上的乘客,因此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方。因此,应根据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进行赔偿,而不是150万元的商业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争议事实,法院认定如下:谭是否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方。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没有人能永久在机动车上,所以双方争议的交通事故第三方和车上人员不是永久的,固定的身份,只能基于交通事故在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在车内(外),在车上是车上人员,在车下是第三方。
法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第三方责任保险中的不足部分负责赔偿。然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民事纠纷律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单方面事故。被告徐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公交车。谭某从后门下车。司机徐某关上车门,开始开车。结果,谭某摔倒,被车后轮碾压受伤。从谭某下车到后轮碾压受伤有一个时差,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保险车的车上人员已经在车外,事故发生时(即损坏结果发生时)。因此,本案受害人谭某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方,应被认定为第三方。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确保第三方能够及时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相应的救济,这是为不具体的第三方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汽车人员和第三方的定义存在争议时,应根据强制保险的性质,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概念,依法确定。结合本案,受害人谭下车摔倒,直到汽车后轮碾压死亡,行为的危险后果无法控制,作为第三方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家庭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对被保险人作出有利的解释。因此,受害人谭死于交通事故,属于被保险车辆购买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第三方索赔对象,保险公司应在车辆购买强制保险、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而不是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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