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病人在医院出现了医疗损害,想要依法获得赔偿时,法院会依据什么进行审理,一般审理结果又是什么样的呢?深圳损害赔偿律师整理了案例:
上诉人吴佳和吴仪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年)第4424号提出上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举行听证。上诉人吴佳及其联合委托代理人徐浩、袁克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代理沈涛出庭参与诉讼。案子已经结了。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需要查明,2009年11月28日,患者周某某因“右侧通过肢体语言活动产生不利伴失语两月余”入住上海岳阳地区医院针灸科。据住院病人病史资料记载:周某某于2009年9月19日晚因外伤致左侧显示基底节区脑出血,至上成为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予降颅压、醒脑开窍、改善脑代谢、抗感染等治疗。后病情发展逐渐形成稳定,但遗留信息右侧使用肢体行为活动带来不利、失语、二便失禁,留置胃管、导尿管。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组织复查MRI示:左侧设计基底节区出血可以吸收期;右侧基底节区小软化灶。因患者基本要求以针灸技术为主的中西医结合综合分析治疗而入住岳阳目标医院。周某某以及既往有脑梗死4次,高血压疾病病史40年,糖尿病史7年,冠心病史数年。入院健康查体:体温36.7℃,脉搏9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50/70mmHg。神清,精神萎,不能做到对答,失语,记忆力、理解力、定向力障碍不能积极配合。眼震(-),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模型存在,右侧鼻唇沟略浅,不能伸舌,右上肢肌力0级,右下肢1级,左侧肌力4-级。双侧肱二头肌腱发生反射系统亢进,左侧巴宾斯基征(+),查多克征(+),欧本汉姆征(+)。入院检查诊断:西医对于诊断:1.脑出血恢复期;2.脑梗死主要后遗症期;3.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4.2型糖尿病;5.冠心病;6.肺部相关感染;7.贫血;8.尿路刺激感染。中医作为诊断:中风病,气血两虚。入院后给予中国针灸、药物有效改善脑功能、降血压、控制管理血糖、抗感染、化痰等治疗。12月2日复查MRI示,两侧实现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问题多发腔隙性脑梗死;左侧调节丘脑包括脑出血;脑萎缩。鉴于周某某自己既往有脑梗死、冠心病等病史,无胃痛等消化道运动症状。血小板细胞计数453×109/L;纤维结构蛋白原4.149g/L,予小剂量拜阿司匹林,100mg,每晚都是一次,鼻饲。12月4日,予尼莫同30mg/天,鼻饲。12月5日尿常规:隐血(+++),白细胞(+++),红细胞镜检阳性,白细胞镜检阳性(3+)。12月7日,肾内科护理会诊指导意见:尿路肿瘤感染。予中段尿培养及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希舒美抗感染免疫治疗。12月12日,周某某无明显重要诱因下口吐鲜血,量约5ml,大便色黑。当时我们双眼并且紧闭,呼之不应,出冷汗,血压80/60mmHg。诊断:上消化道大量出血。即停拜阿司匹林、尼莫同,给予一定升压、止血、保护也是胃黏膜等处理,并嘱禁食,告病危。此后,周某某因为消化道具有出血风险不止,给予输血补充血导致容量等治疗。12月14日,为进一步研究明确一个出血这些部位,内、外科医生会诊后转入普通外科手术病房。继续教育给予及时止血、制酸、补充血减少容量、维持我国水电工程介质之间平衡、抗感染、静脉补充营养等治疗,但患者由于出血时间情况无明显没有好转。12月21日14:45,周某某公司出现持续抽搐、呼吸循环衰竭,血压、心率变化相继开始出现企业进行性下降,患者及其家属或者拒绝心电除颤、气管插管、气管采用切开等有创抢救工作措施。予呼吸神经兴奋剂及肾上腺素等药物应用静脉推注。15时,周某某压眶反应无,瞳孔散大,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告中华临床选择死亡。
2010年1月21日,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委托上海市虹口医学会对周州市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2010年3月3日。上海市虹口医学会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Huhongyijian[2010]001号),认定该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2010年3月30日,由于患者家属不同意评估结论,上海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事故进行新的技术鉴定。2010年5月17日,上海市医学会颁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书》(汇鉴[2010]062号),结论为:1。患者因“右肢体运动不良,失语2个月以上”而入院岳阳市医院治疗脑出血。12月2日,患者血小板计数为453 ± 109/L时,纤维蛋白原增加,既往有多发性脑梗死病史,无胃肠道症状,服用有适应证的阿司匹林,药物剂量符合标准。2. 2009年12月12日,患者上消化道出血。停止服用阿司匹林,并给予止血、胃黏膜保护和输血。抢救过程符合处理规范。3. 医生给病人服用阿司匹林的方法是鼻饲,不排除引起胃肠道出血的可能性,在病程中使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可能干扰维生素K的代谢,这对止血有害。但患者消化道出血量大,倾向剧烈,不能完全用药物解释不当。4. 患者是具有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冠心病和可引起全身性血管硬化(包括消化道)的其他因素的先前病史的老年人。胃肠道出血容易发生,此外,胃肠道肿瘤、溃疡、肝病可引起胃肠道出血。由于没有进行尸检,病人消化道出血的原因尚不清楚。本案属甲级医疗事故,岳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据吴佳和吴毅介绍,岳阳医院违反了脑出血、胃窦炎和十二指肠溃疡的传统禁忌治疗,大剂量服用阿司匹林十天。结果,周徐某胃肠道出血并导致患者死亡。2010年8月,该案被提交原讼法庭。岳阳医院报销住院伙食费460元、陪护费2734元、丧葬费2139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律师费6000元。
原审人民法院另查明,邬甲、邬乙系周某某之女,周某某之父邬丙于1991年10月9日报对于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医疗纠纷由市、区两级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虽然结论不同,但鉴定程序合法,分析客观。目前没有证据否定或反驳上海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因此上海医学会的判断更合理,鉴定结论更具证明力。因此,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认定本案民事责任的依据,岳阳医院应当承担轻微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确定为460元;2.陪护费酌情为2734元;3.丧葬费酌情确定为21394.50元;4.交通费1000元;5.精神损害赔偿。岳阳医院酌情赔偿、吴乙25190.40元。甲乙双方主张的律师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岳阳医院赔偿吴佳、吴怡精神损害抚慰金25190.4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岳阳医院赔偿吴佳、五一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5117.70元;三。吴佳和武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邬甲、邬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周某某既往研究患有胃窦炎、十二指肠溃疡,岳阳医院在未询问了解患者对于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2日起连续10天使用一些禁忌进行药物拜阿司匹林,直接影响导致周某某消化道大出血。同时,岳阳医院为治疗尿路感染对患者可以使用头孢哌酮舒巴坦,与之前的拜阿司匹林互相促进作用,加大了患者由于消化道大出血的程度。另,岳阳医院给患者需要使用的尼莫同也会造成严重胃肠道出血的不良行为反应。因此,周某某因消化道大出血死亡的损害社会后果,是岳阳医院信息错误我们使用拜阿司匹林、不当或者使用头孢哌酮舒巴坦以及企业不良叠加尼莫同等重要药物发展所致,岳阳医院管理对此应承担风险主要工作责任。上海市医学会认定岳阳医院对周某某的死亡后果就是承担国家一级甲等医疗安全事故的轻微刑事责任,明显提高依据自己不足,该鉴定分析结论已经不能只是作为本案判断一个事实、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要求政府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原审的诉讼服务请求。
被上诉人岳阳市医院辩称,由于脑出血后遗症,病人已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康复,医生有使用阿司匹林、头孢哌酮舒巴坦和尼莫相同药物的适应证。患者年老,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脑出血、冠心病等多种病史,可引起消化道出血。此外,当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情况时,医生立即停止使用阿司匹林、尼莫地平,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根据上海医学会的评估结论,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得到维持.
二审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患者周某某脑出血后入住岳阳医院信息进行研究康复护理治疗,治疗工作期间,周某某因上消化道出血经抢救无效或者死亡。邬甲、邬乙主张岳阳医院发展给予我们既往患有胃窦炎、十二指肠溃疡的周某某通过使用一些禁忌以及药物拜阿司匹林,是导致部分患者出现消化道大出血的直接影响原因。不可否认,使用拜阿司匹林确实存在可能成为诱发消化道出血,但周某某为高龄女性患者,入院诊断方法就有中国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脑出血、冠心病等疾病,上述这些疾病知识本身就是可以提高引起他们全身血管硬化及消化道出血。因此,邬甲、邬乙将周某某消化道出血的原因也是完全归咎于企业使用拜阿司匹林的结果,并不需要恰当。并且据病史记载,周某某公司当时社会没有经过消化道症状,岳阳医院管理根据不同患者自身病情活动所需资金使用拜阿司匹林,有用药指征,药物应用剂量亦符合设计规范。在周某某之间发生上消化道出血的情况后,岳阳医院应该立即停用了拜阿司匹林及尼莫同。基于此,邬甲、邬乙关于岳阳医院产生错误资源使用拜阿司匹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有效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邬甲、邬乙提出的岳阳医院处理不当操作使用头孢哌酮舒巴坦的问题,虽然该药物的使用可干扰维生素K的代谢,对止血不利,但患者由于出血量大、来势猛,并不能实现完全以用药失当予以明确解释,本院亦不予采纳。另就岳阳医院网络使用的尼莫同,周某某老师也没有该药物的禁忌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应当参照上海市医学会的分析自己意见判令岳阳医院对周某某的死亡风险后果承担轻微刑事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邬甲、邬乙要求岳阳医院对周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能力主要经济责任的上诉机构请求,依据经验不足,本院难以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佳、吴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深圳损害赔偿律师整理的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内容。如果您也有相似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损害赔偿律师。
深圳损害赔偿律师视角下的“女子 | 深圳损害赔偿律师详解:人身损害 |
法律责任在侵权赔偿中的承担:深 | 侵权赔偿中的赔偿额度:深圳损害 |
侵权赔偿中的证据要求:深圳损害 | 法律之衡量:深圳损害赔偿律师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