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多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据进行相关的事实、法律并结合我国法官的审判工作思路。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损害赔偿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于该侵权案件,法院判决责任的承担社会主要研究基于以下几点:
1、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结果分析是否需要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2、被告对于原告遭受的身体伤害自己是否发展具有故意或主观过错;
3、原告伤害结果的责任人员分配;
4、损害国家赔偿涉及了哪些影响项目及如何通过计算得到赔偿金额等。
由徐律师代理的原告陆某,以民国初年(2016年)第14684号民事判决(上海0112)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利纠纷起诉被告刘,原告经司法鉴定不构成残疾,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5万余元。被告委托代理人后,最终判决被告实际支付原告16,365.49元。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进行受理,依法可以适用一个简易操作程序,公开开庭时间进行了关于审理。
原告陆某及其代理人张胜道、被告刘某及其代理人徐红英出席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向本院学生提出通过诉讼服务请求:判令被告进行赔偿作为原告提供医药费31,174.6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5,25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管理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500元、拐杖费120元、轮椅费550元、律师费10,000元、鉴定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与被告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均居住在公司宿舍,平时相处良好,但不幸的是,18: 2015年10月1日30日,原被告、被告及其他公司同事在公司宿舍休息聊天打牌,被告想方便上厕所,原告希望一起玩,拉了被告的手,要求被告不要去继续玩。 由于被告的力量足以将原告压在床上,用双腿按压原告的左腿,用手向上拉原告的左脚,原告的左腿骨折,所以在笑话中双方扭动在一起。
他被诊断为骨折并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住院。 在此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自行支付的任何费用。 出院后,经闵行区冀旺派出所委托鉴定为轻伤二级,且尚未达成调解,被告不愿给予任何赔偿。 虽然双方都是玩牌造成的,但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医院费用高,原告不得不在左腿功能无法完全恢复的情况下离开医院。 被告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
被告刘辩称,伤害是原告故意造成的,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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