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后,邦高公司对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企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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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1、系争场地设计没有一个水源,也没有通过设置以及防水工程设施,当时浸水深度有20厘米左右,只能用水泵抽出,其在抢救浸水五金货物的过程中,浦欣公司曾指派相关工作管理人员董某某问题进行及时清点及签字确认,并为其提供了由浦欣公司内部控制的工间房存放系统受损导致货物,此节可由李丙(该公司提高员工)、黄某某(曾为该公司发展员工)证明,故浦欣公司目前已经确认了邦高公司的财产经济损失,浦欣公司需要对此虽予否认,但亦无证据研究证明;
2、就其所受33万元资金损失中的直接投资损失21万余元,其曾提供了两份损失风险清单,一份系其制作,由浦欣公司财务工作服务人员董某某老师签名,另一份标注五金产品价格的清单确由其单方制作,曾交给浦欣公司基本要求国家赔偿但未得到有效回复,其余部分损失为间接成本损失主要包括人工费、房租、延误交货的违约金等,对此无证据提供;
3、受潮货物仍堆放在工间房,已经出现生锈,邦高公司技术要求就存放于工间房内因浸水受损货物的财产安全价值信息进行分析鉴定,各被上诉人对此次网络侵权事故的发生变化均有过错,应承担自己相应社会责任。
被上诉人浦欣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进行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小区保洁管理工作由董某某承包,可由承包经营协议研究证明,董某某并非浦欣公司员工工作相关人员。
浸水后,邦高公司通过自行与董某某协商将货物搬到后者保管钥匙的工间房内,浦欣公司发展并未达到要求董某某清点货物,也不认可邦高公司的损失问题清单;经现场需要查看,货物有纸箱包装,里面学习还有一个塑料袋密封,到现在中国仍是完好无损的,邦高公司生产直至诉讼一年多时间再也未去查看所有这些国家货物。该公司设计要求经济赔偿制度缺乏科学依据。
被上诉人、人民晨公司、自来水公司、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认为,坚持原审意见,不应发生损失,履行了责任,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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