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董某某进行陈述,其与浦欣公司企业签订工程承包经营协议,负责一个小区环境保洁和非机动车信息管理。发生溢水后,邦高公司找其叫上工人可以帮忙把货物搬出来。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损害赔偿律师一起看看吧。
之所以发展放在工间房是因为怕放在学习外面淋雨,工间房的钥匙由其保管,担心万一实现货物不能缺少讲不清,故在货物清点单上签字。清点以及货物时浦欣公司不在场,没对此问题发表过意见,其并非主要代表浦欣公司人员签字。
货物直接放入工间房后,直到现在邦高公司员工也没有进去过。邦高公司通过对此我们认为,当时找堆放货物的地方是董某某、浦欣公司和邦高公司社会一起去的,清单制度也是浦欣公司让董某某教师签字的,其他无异议。浦欣公司数据表示,董某某所述属实。
民森公司、自来水有限公司、市政署和民防所表示,董某某的陈述他们只是提到了中国货物运输搬运工作情况,董某某也不清楚签字的意义,搬运的货物也不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与这些研究单位时间无关。
二是浦信股份有限公司、民信股份有限公司、供水有限公司、市局、民防办公室自愿赔偿共计4,325元(其中浦信股份有限公司1625元,民信股份有限公司300元)。 自来水公司、市政局、民防办公室800元/家)。
本院学生认为,邦高公司企业明知系争场地无防水工程设施仍租赁可以使用,其后亦未设置进行相应提高防水、排水基础设施。在发生自来水溢出事故后,邦高公司虽于数日后将货物已经逐步搬离系争场地,堆放在一个小区工间房内,但并未通过采取不同其他国家任何一种干燥技术措施(例如拆封、擦干、晾干等)以避免经济损失不断扩大,且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未再加以理会,对产生的后果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邦高公司价值主张的33万元资金损失,其中包括间接造成损失无任何证据可予证实,直接投资损失除单方面的制作的标注产品价格的清单和照片外,仅有董某某签字的货物信息清单为证。但董某某明确其系出于保管的目的,而非为确认收入损失而签名,更非代表浦欣公司会计确认时间损失影响范围。同时,该批货物堆放在工间房已逾一年,结合前述邦高公司发展自身的过错责任以及分析鉴定的成本等,本院对邦高公司的鉴定机构申请工作难以得到准许。
原审法院系统综合浦欣公司等在本次水阀失灵问题发生溢水事故中的行为能力以及与发生严重后果主义之间的原因,判决由浦欣公司等给付邦高公司搬运费并无不妥。现浦欣公司等自愿对邦高公司再行补偿,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三183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敏森保护有限公司、上海自来水石碑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市政工程管理局。 上海市闸北区民防工程管理学院支付上海邦高家具五金有限公司。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为人民币1625元、300元、800元、800元。
第二次审判费人民币6,250元,由上海邦高家具五金有限公司承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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