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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讲首个“未成年人”悬赏主播案并胜诉

时间:2021-08-30 14:21 点击: 关键词:悬赏主播案,直播打赏,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著名直播平台“虎牙直播”的委托。陈峰先生和匡景康先生因广州首例“轻微”悬赏主播案出庭。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电子商务审判通知书》,本案为广州市首例此类案件。传统线下涉及未成年人的消费纠纷更容易认定,但由于线上消费的匿名性,如何证明和认定“未成年人”消费存在不同意见,虽然该领域存在不同意见,但此类纠纷已近年来。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但都是双方协商解决的。很少有有效的司法先例。接受委托后,陈峰、齐景康两位律师密切关注本案的焦点,即原告是否适合本案、诉讼证据是否充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已用尽。


         在收集、固定证据、模拟法庭、辩护等诉讼活动之前,为诉讼的顺利进行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准备。齐景康先生在庭前表示,本案账户已充值,充分享受和享受主播提供的表演服务。服务结束后,要求在线演出平台全额退还费用,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在法庭上,陈峰律师还提出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认为账户用户的匿名性并不是网络直播领域的独有情况,而是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共同特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消费的不情愿和法律支持将导致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经过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庭审过程,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完整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虎牙广播平台消费返还请求。证据不足,法律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请求。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讲首个“未成年人”悬赏主播案并胜诉

  近五年来,有关网络直播打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已经多达六百余件,且仍旧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关于用户打赏的心理动机、用户选择的打赏方式、打赏的经济后果及法律效果等,均为探寻直播打赏中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从用户打赏的心理动机方面来看,用户对于直播打赏的出发点各不相同,有研究表明,根据主播的情感控制能力高低与网络观众情感卷入的程度,可以分为攀比型打赏、补偿型打赏、炫耀性打赏、爱好型打赏和爱心型打赏,同时可能兼具多种特性。同时,用户打赏已逐渐从“需求-打赏”向“认同-打赏”转变,这也侧面反应了直播经济这种商业模式逐步普及,用户的打赏意愿更加强烈。从打赏方式看,其直接涉及直播经济的商业模式,并根据平台的不同呈现出多元化和创新性特征。从打赏的效果来看,这不仅涉及打赏的社会属性,也是讨论打赏是否具有确定对价的必经之路。
 

  实际上,早在2010年YY和六间房逐步向直播业靠拢时,学界就已经开始关注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问题,关于直播打赏的法律讨论也趋于系统化。目前,学界主要关注如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主流观点分为服务合同说与赠与合同说两种观点,核心争议点是在该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对价。赞同服务合同说的学者认为,直播打赏对应的服务内容属于混合服务,包括思想和物的综合交易。不论是事前打赏还是事后打赏,即便存在商业模式的差异,也都存在对价,只不过在这样一个交易合同当中,服务费用的对价权转移给了服务接受方,由服务的接受方在接受完服务之后决定支付的价格。同时,每一次打赏都是单独的服务合同,不应当累计金额。而持赠与合同说的学者则认为,用户充值为购买虚拟礼物的行为,打赏即向主播转移虚拟礼物,观众和主播不具有受到服务合同拘束的意思,且双方所负担的义务不构成对价。同时,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应当依情况而定。
 

  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有学者通过对网络直播的主要类型、内容生产模式和盈利模式进行挖掘,指出网络直播自身即为流量入口,这种流量所带来的价值,能推动网络直播与其他行业的融合。之后,直播打赏作为让用户付费的变现手段,成为直播平台最原始且重要的赢利点。直播打赏相当于媒体界互联网经营中的B2C模式,是一种“一对多”格局。同时,关于未成年人打赏、以犯罪所得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等社会热点问题,因案件数量激增,引发了学界和实务届的广泛讨论。经检索,法院一般会在此类案例的判决中讨论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打赏行为是否属于效力待定或无效合同、该打赏行为是否可以撤销等问题。也有人分析了近三年来的类似案例,发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仍广泛存在,如上问题仍旧争议较大。
 

  厘清直播打赏中的多重法律关系,正确认识和定位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具有现实迫切性。本文以泛娱乐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为出发点,围绕直播打赏这一商业环节,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法律关系核心,探究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为解决这一问题,逻辑基础是对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有正确深入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判别打赏用户和平台与主播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究竟为何,需结合服务合同和赠与合同的本质进行深度剖析。由于赠与合同与服务合同的核心区别为有无对价,因此应当剖析用户、主播和平台间的三方法律关系,从多个角度探究是否存在相应对价及存在何种对价。针对现实中常出现的以犯罪所得打赏、未经配偶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及未成年人打赏等问题,本文将相关案例做类型化处理,探究网络直播打赏中处分行为效力瑕疵时司法机关的处理,归纳司法实践对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观念转变。针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主张应尽快形成统一观点,不仅应平衡各当事人间的利益,还应将维护商业社会的安全和效率作为原则和目标。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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