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还有很多疑问和疑虑,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对于刑事责任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相关法律意见的内容
1、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提出的法律意见内容非常广泛,可以就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提出;可以在审查和批准逮捕阶段或在调查结束之前提出意见。
2、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这是向审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没有逮捕的必要,或者依法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角度提出的。
二、犯罪嫌疑人进行不符合现在以下逮捕的条件
1、有犯罪证据。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并且证实了犯罪的真实性。根据这三个要素,辩护律师可以分析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就可以更好地取得辩护效果。
4、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就是刑罚。根据我们这一重要条件,辩护律师制度可以进行分析企业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案件事实,但从其量刑情节入手,其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等刑罚,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这些刑罚。
5、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也可以防止出现下列社会工作危险性:
(1)可能通过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我们国家进行安全、公共信息安全问题或者企业社会发展秩序的现实环境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有效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行为或者逃跑的。
6、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被捕”。
7、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逮捕:
(1)行为人是预备犯或者终止行为人的行为,或者被过度辩护或者回避的;
(2)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的初犯,共同进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具体表现自己或者学生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改,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自愿、合法的,并已履行或提供作为担保;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有悔改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具有以上的老年人。
四、终止侦查的法律意见;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予以记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具。可见,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的法律意见,尤其是书面意见,应当予以记录或者附呈。这里的法律意见书也应该是全面的,有一定的总结性,既包括实体问题,如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还包括程序问题,比如管辖是否正确,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
当今社会浮华奢靡,灯红酒绿,有钱之人比比皆是。当然他们的钱财也不是无缘无故就有了,也是通过自己辛勤工作换来的。每一个事物存在都有其相反的一面,有富人,自然也有穷人。大部分穷人都是自己懒惰造成的,不愿意出去工作赚钱,但当自己需要用钱的时候,就去违法犯罪。警察也就会按照法律逮捕他们。逮捕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逮捕也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比如要看逮捕人的条件等。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详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不得逮捕”的情况,提出不同意逮捕的决定或不同意逮捕的法律意见。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对于刑事责任法律知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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