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会发生一些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我们国家处罚还是相对比较严格的,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证人证言也非常重要,那么证人证言的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证人证言采信应遵循哪些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证人证言证据采信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对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作出了规定,包括当庭证言的采信、证人改变证言情况下的证言采信、未出庭证人证言的排除。具体而言:
1、当庭证言的采信。此次研究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根据我国司法社会实践的需要,对证人出庭的问题发展作出了一个较大变化幅度的修改以及完善,体现了直接通过言词证据基本原则的要求。司法管理实践中,应当能够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企业工作。《最高国家人民选择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体现的正是我们这一文化立场,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学习作为产品定案的根据。”这里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体现的正是因为对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鼓励。司法制度适用中需要学生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法庭查证属实”不仅是对证言的真实性的查证,而是对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查证。
2、在证人改变证词的情况下承认证词。 当被告人在庭前和庭上的证词不同甚至相互矛盾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采取相关证言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证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做出相关证言,而在审判中做出与出庭证言相矛盾的证言,如何选择和选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和采纳证言的规则相抵触。 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合理解释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与他的庭前证词之间的矛盾,并且他的庭前证词得到有关证据的确认,他的庭前证词是否可以接受? 未说明。 在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各方建议予以澄清。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在《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能否接受庭前证词的问题。 规定:证人出庭作证与庭前作证不一致,证人对申请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有关证据证实的,接受证人的庭前证词; 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词有相关证据佐证的,可以依据。 主要考虑如下:
(1)从刑事诉讼法鼓励证人出庭的立法精神来看,建议鼓励司法实践根据审判证词确定案件事实; 因此,本文的基本立场是以法庭作证为基础,允许法庭证人对法庭作证与法庭作证相抵触的案件的适用作出合理解释。
(2)从实践上看,当审判证词与审查前证词相矛盾时,审判证词不得不真实,审前证词不得不真实。 这里特别规定,只有证人能够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证人的证词才能被接受。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变更后,应当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审查,进行有针对性地询问,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信性作出判断。
(3)证人出庭作证与庭前证词不一致时,证人对申请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其庭前证词有相关证据佐证的,可以依靠其庭前证词。
征求意见进行过程中,有意见以及提出,从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角度分析出发,对于一个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的,应当积极采纳庭审证言,而不应当附加“作出科学合理水平最高国家人民需要法院没有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并有能力相关数据证据印证”的条件。而且,很多这种情况下,证人当庭作出与庭前证言不同的证言是无法有证据印证的。经研究学生认为,上述理论观点确有一定道理,但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发展来看,不能产生直接管理规定庭审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直接采信庭审证言,因为庭审证言也存在着一些不真实的可能。当然,司法工作实践中发现可能还是存在着许多无法得到印证与庭前不一致的庭审证言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如果庭前证言有相关经验证据印证的,可以有效采纳庭前证言;如果庭前证言也没有根据相关信息证据印证的,则庭前证言、庭审证言均无法采信。
3、排除未出庭证人的证词。 虽然《刑事诉讼法》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但也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要求所有证人出庭作证既没有必要,也不现实,因此,今后在大多数案件中,最后案件的证词仍然是书面证词。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审查和判断。 具体而言:
(1)加强对未出庭证人证词的审查;由于该等证供是由证人在法庭上提供,并非在法庭上作供,因此有需要加强对该等证供的审查和反复询问,以确保其正确性。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词,应当听取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根据其他证据作出综合判断。没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词,只有通过对其他证据的全面审查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依法进行排除未出庭证人证言。《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专门管理规定:“经人民通过法院通知,证人没有一个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我们无法得到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中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相关规定拒不出庭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得同时作为定案的根据学生不同,这里主要规定对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尚不能实现绝对排除证言的采用。在当前的司法社会实践中,证人证言仍然在研究证明这个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因素作用。而实践中出现许多证人为不可避免一些麻烦和报复,不愿出庭的情况分析大量数据存在,如果这些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失去法律效力,会影响经济案件判决,故不宜绝对排除。如在行贿、受贿等案件中,证言的作用具有十分明显重要,往往是定案的关键审计证据,如果只是因为我国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绝对予以排除方法并不合适。因此,基于用户当前生活实际,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问题具体案情,分别作出正确处理:经审查,其庭前证言无法与在案其他电子证据相印证,如书面证言之间信息或者同其他证据过程中产生一种矛盾且矛盾已经无法有效排除的,则不能采信,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反之,仍可作为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以上就是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证人证言采信应遵循哪些原则的相关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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