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询问是指控方和辩方在法庭上围绕证据和证据对证据进行解释和质疑,以确定证据的能力、证据的大小或强度,最后由法官形成定罪并决定是否受理诉讼活动。作为反复询问的主体,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能够通过有效的反复询问,使法官确定对被告最有利的案件事实?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刑事辩护质证要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质证意见要重点突出传统质证理论主要看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这三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质证一般要紧密围绕证据这三个特性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要么证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特性,要么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性出现了疑问,从而使法官对于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二、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与案件事实不相关,不影响被告人的有罪、无罪、轻罪或者罪行严重程度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因为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案件的事实。如果对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没有疑问,刑事辩护律师将从相关性的角度分析证据是否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关,是否支持控方的指控。在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有大量证据材料的案件中,不时会出现与指控无关但不存在真实性问题的证据。对于这类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从相关性上提出反复询问,避免使用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作为证据,避免法官误以为定罪证据已经达到证据准确充分的标准。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会有多个证人作证。在某些情况下,从事实的真实性来看,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并不构成过错,但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认真分析,但与指控无关。如果刑事辩护律师不注意证据的相关性,那么丰富的多重证据就容易使法官对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做出错误的判断。
三、证据能力是否需要具有一定合法性是一个企业价值分析判断发展过程。特别是学生对于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要将非法信息获取的言辞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辩护律师在对言词证据问题进行安全审查时,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我们审查有无影响研究证据合法性的因素之间存在。比如,通过自己审查侦查工作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经济已经询问了被害人、证人,是否已经获得了国家相关历史事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和这些数据证据高度一致,来判断方法是否还有可能由于存在“诱供”;通过网络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有被伤害的痕迹,来判断标准是否成为可能导致存在刑讯逼供。在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很困难的,但通过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质证,可以达到降低法官对被告人供述的依赖,增加公诉人举证和证明的难度。
四、客观性是所有这些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自身发展都不可以真实的材料,肯定学生无法用来研究证明自己案件事实。在大多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的质证也是我们围绕证据的客观性方面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实的认定管理过程,就是通过证据客观性的判断、取舍教学过程。
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质证和相关辩论。 这为辩护律师的质证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根据这三个特点,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和证明过程等方面对证据进行质证,从而扩大了刑事辩护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过程中的作用空间。
无论交叉质证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刑事辩护律师都应该关注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强调反复询问的重点,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的事实和细节上。举例来说,对于与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词,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只是陈述证人与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而没有做进一步深入分析,那么反复询问的力量和效果可能并不明显。检察官也很容易辩称,任何了解案情的人都有权作证,证人的证词不能因为对被告有实质性利益而自动丧失信誉。但是,如果刑事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证人的证词与已经确立的案件事实或其他已经确立的证据相矛盾,证人的证词是虚假的可能性不再是推测的问题,而是基于事实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仔细分析证词,而反复询问的效果会很容易被法官接受。因此,无论辩护律师提出什么具体理由,反复询问的意见都必须归结为证据是否客观、相关和合法,从而得出证据是否可以接受的结论。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刑事辩护质证要点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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