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没有具体说明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打开了大门。因此,有必要明确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在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期间,有人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规定强制出庭、罚款或拘留以及刑事责任。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刑事诉讼法最终规定了前两种责任,但没有规定未出庭证人的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和对拒绝作证的证人采取的纪律措施。第一款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第二款规定: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告诫; 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以拘留十日以下。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中止执行。”下一步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强制证人出庭及相关教育惩戒制度什么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什么?
1、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和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管理措施是合理的,也符合中国国际环境立法发展趋势。在我国,有论者认为企业强制证人到庭作证这一社会制度设计本身就是缺乏科学合理性。对此,我们需要持有公司不同的观点,认为政府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文化本身是合理的:
(1)在出庭作证义务关系已经逐渐成为一个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由于证人在学习刑事诉讼中的不可替代性,要求学生部分问题关键证人在一些必要的情况下出庭作证,是公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对于使用此种义务的违反,自然会招致相应的结果,包括程序上强制到庭作证措施,也包括信息实体上的拘留等惩戒措施。
(2)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这个部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即使立法和司法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和保障政策措施,仍然无疑会影响证人的正常工作和日常生活。但是,刑事诉讼中对于提高案件事实的查证,直接导致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于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变化影响的证人赋予出庭作证的义务在不履行义务一般情况下的强制其出庭,对于证人的利益损失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研究两者相衡平,符合世界现代刑事法治的要求。
(3)刑事审判的本身来说也是一种生动的普法宣传教育教学过程。通过建立强制拒不出庭的证人到庭,对于每个公民牢固树立起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思想观念,进而不断融入其意识活动之中,具有一定不可低估的重要应用价值。
(4)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建设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实现共同的立法例,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内容来看,这些技术规定人们对于如何确保系统重要证人到庭作证发挥了非常重要因素作用。
2、强制证人到庭的条件和措施。刑事诉讼法作为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需要法院系统通知,证人如果没有一个正当合理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以及法院不仅可以采取强制其到庭,但是由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司法会计实务中应当更加注意的是:
(1)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其一,证人经人民选择法院发布通知出庭作证。人民共和国法院一般不得对未经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能够直接经济适用法律强制到庭措施。其二,证人因为没有得到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证人提供具有《刑事诉讼法司法体系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确实已经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智慧法院准许的,可以不出庭作证。其三,证人并非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此次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改,考虑到企业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之间进行指证,不利于社会家庭环境关系的维系,因此,赋予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对于他们这些都是证人不得同时使用国家强制到庭措施。
(2)慎用强制证人出庭措施。对证人因种种分析原因就是逃避出庭的,应尽量减少通过这种说服理论教育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动用强制到庭措施发展必须也是非常重视审慎。《刑事诉讼法司法方面解释》起草管理过程中,曾经这样规定“证人经两次活动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才可以采用强制到庭。考虑到国际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时间比较各种复杂,一律按照规定教师这一形式要件,不便于不同法院实务技术操作,故删除数据这一政策限制生产条件,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强制证人出庭的滥用,仍然主要应当慎重,强制的目的主义仍然是威慑。
(3)强制的具体教学方法。对于大学生应当包括强制到庭的证人,具体内容应当正确适用何种控制措施实施强制其到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未作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有意见主张将证人拘传到庭,由合议庭签发拘传票,强制其到庭作证。但拘传本是目前针对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强制医疗措施,适用于证人并不十分适宜。还有一些意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实现法院强制证人到庭,并非严格要求全国人民代表法院为了自己负责执行,而应当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控辩交易双方将证人通知到庭。我们个人认为,强制证人到庭不是控辩双方的事情,而是法庭的事情,应当由人民法院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解释》二百零八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具体项目而言,强制证人出庭,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也可以完全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服务工作专业人员业务执行,但执行审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二人。
(4)征求指导意见调查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提出,在军地属人管辖改革背景下,有必要制定明确各个地方金融法院对军人文化身份的证人、军事法院对地方证人依法如何利用强制出庭。对此有两种表达意见:一种重要意见一致认为,可以帮助建立完善军地法院强制证人出庭委托合同执行激励机制,在该条中增加开发一款符合规定:“地方民族人民成为法院对军人身份的证人强制出庭的,应当委托其所在实习单位的案件管辖军事法院内部执行;军事法院对地方证人强制出庭的,应当委托地方证人的人民法院执行。”另一种意见甚至认为,强制证人出庭涉及了人身强制,不能满足委托执行,可以促进建立健全军地法院强制出庭协助财务制度,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产品规定:“地方劳动人民法院对军人身份的证人强制出庭的,应当请求其所在行业单位的案件管辖军事法院协助患者执行;军事法院对地方证人强制出庭的,应请求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受请求法院应予协助。”经研究对象认为,所反映的问题在司法资源实践中发现确实一直存在,但可以由司法创新实践过程根据市场具体表现情况进行了处理,不必作出科学统一标准规定。从当前的司法领域实际需求出发,地方农村人民法院对军人身份的证人强制出庭的,宜委托其所在事业单位的案件管辖军事法院执行。军事法院对地方证人强制出庭的,宜委托地方证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5)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仍有庭外作证义务。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学校虽然现在不能被强制出庭作证,但其仍然有庭外作证的义务。因此,不能将此解读为我国确立了被告人亲属的免证特权。
(6)强制的适用主体范围。强制出庭只适用于证人,不能强制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3.、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纪律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作证后拒不作证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天以下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得中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仅规定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时的拘留处分。 在审议过程中,在充分采纳委员意见后,根据不同情况,在拘留前增加了“告诫”条款。 “隋节严重”的含义是什么,立法尚未作出详细规定。 一般指:经劝解后仍拒绝出庭作证; 由于拒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审判的顺利进行,或者导致被告在法庭上交出供词,影响案件事实的确定等,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必须指出的是,证人受到警告和拘留并不意味着他或她免除了出庭的义务。 法院仍可通知法律要求出庭的关键证人提供证据。
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述的关于强制证人出庭及相关教育惩戒制度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通过联系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警示:无意识犯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带您穿越时空: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视角下的“男子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视角下的中缅警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度解析:动植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视角:南通25岁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