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很难得到补贴,有的工作单位甚至克扣或变相克扣来案证人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交通、住宿、膳食等费用。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给予补贴。证人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工作单位不得扣减或者变相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关于证人补助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经济补偿权,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保障和激励。实际上,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证人支付的,应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由不同机关给予补贴: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给予补贴;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给予补贴;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将给予补贴。而且,为了进一步保护证人的经济利益,证人所在单位还被赋予了新的义务,即不得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接下来由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待我们进一步了解证人作证的保障的详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通过法院认为应当及时给予学生补助。”关于我国证人补助的标准管理问题,在统一法律规定政府颁布前。
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问题
1、对于中国审判活动期间出庭作证的证人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能够给予他们相应补助,但证人出庭后拒绝作证的除外。
2、对证人因作证制度产生的合理利用交通运输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发展票据为依据企业予以补助。有票据但交通成本费用预算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或者无票据但确有交通建设费用的,以证人所在地至作证地往返的铁路、公路行业平均客运票价为补偿技术标准。
3、人民法院未为出庭证人提供一个住宿、就餐的,证人住宿、就餐环境费用的补助方式可以根据参照当地经济国家审计机关一般社会工作研究人员的出差住宿、伙食补助标准要求予以确定。
4、无固定资产收入的证人出庭作证,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市场工资生活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一定补助。(5)补助时限自证人以出庭作证为目的乘车之日起,至作证次日止。
5、需要说明的是,鉴定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不予补贴。 事实上,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也有过探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指出,在实际工作中,专家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发生交通、食宿等费用,也应给予补贴。 因此,对证人和专家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并全部计入司法机关的营业费用。 《刑事诉讼法》不采纳这一观点,实际上将鉴定人排除在补贴的范围之外是适当的。 证人通常是在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是由意外事故形成的,作为证人,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履行作证义务是无偿的。 因履行作证义务而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在出庭作证前不能预见,应当自然给予补助。 但是,专家不同,在刑事诉讼法中,他们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者,他们是自愿参加诉讼的,而且他们经常收取相应的费用,这包括由于评估而产生的履行作证义务的费用,因此不适宜补贴鉴定人履行作证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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