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法定程序权利。被告人除行使自我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解释的第三十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其辩护。辩护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的适用解释。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辩护人的范围的相关内容;
一、应当充分保护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中的辩护权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被判处死刑、缓刑或者假释的人员;
(2)依法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和人民陪审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应当指出的是,
2、上文第(4)至(7)节提到的人,如果他们是被告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且是被告指定作为辩护人,则可以给予他们。
3、此外,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通过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判管理人员和人民法院没有其他社会工作相关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提高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技术人员和人民法院具有其他教育工作服务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一个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关系进行有效辩护的除外。审判活动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员工工作专业人员的配偶、子女学习或者自己父母我们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保障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之间进行自我辩护的除外。需要学生注意的是,《最高发展人民法院关于经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系在《回避制度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的基础上不断修改而来。《回避法律规定》第九条规定:“审判业务人员及法院其他公司工作分析人员的配偶、子女问题或者因为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此次征求指导意见审计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应当除外。经研究理论认为,上述这些意见确有道理,予以采纳,增加了“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的规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5、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不得为两个以上未办理同一案件但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共同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辩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辩护人不得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告人辩护。“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案件的被告人虽然不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但所犯罪行之间有联系,如毒品犯罪的上下级家庭;有些共同犯罪案件虽然是共同犯罪案件,但是分开处理。如果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上述两类案件中的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势必会出现“利益冲突”,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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