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马明奎的证词。主要内容是: 陆信在 Qinyang City People 法院复印文件,朱可荣和他提出要看文件复印件,要陆信留下复印材料。陆欣不同意,说是被平同意了。他随后用手机与余萍联系,余萍说可以在手机上联系。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他还将电话交给了陆欣,陆欣和余平打完电话后,文件资料的复印件留了下来。晚上,在朱可荣家里,他和朱可荣、马峰一起看了档案资料的复印件。
证人马风的证词。主要内容如下:卢鑫将案卷材料复印后留在沁阳市人民法院。他当天晚上就看了复印的案卷,第二天就把复印的材料还给焦作的卢鑫。
证人王全胜的证言。主要研究内容有:朱克荣找到他,让他为马明刚作证。当时,朱克荣拿了一个一本装订好的材料,并让他看了他们其中的情节。证人证言张云天侯庆刚。另证明朱基荣要求他向马明刚律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河南国家保密局与河南焦作国家保密局的认定。余平泄露的马九贪污案的材料属于国家机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对于违反保守主义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行为或者过失泄露我们国家技术秘密,情节发展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于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根据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在知悉检察机关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资料后,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悉的刑事被告人家属。使刑事被告人的家属有条件要求证人作出虚假证明。
由于于平大量泄露档案材料,严重扰乱了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检察机关指控余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充分,指控准确,应当予以确认。吕欣、朱基荣、马明奎、马峰等证人的证词与书面证据和物证相符,余平认为他不泄露或指使他人泄露国家秘密的辩护不能成立。
由于余平的故意泄密行为,法院对马明港挪用公款案件的调查中出现了大量虚假证据,导致检察机关两次申请延期审理,重新补充调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情况很严重。余平的辩护人认为余平的行为不严重,明显与案件事实不符,因此被驳回。
因此,民法院于2001年4月19日裁定:被告人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于萍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提出通过上诉。
在申诉中,俞炳彦说,她没有要求陆鑫将案卷复印件交给当事人亲属,也没有将案卷复印件交给朱克荣,陆鑫的案卷复印件既不是任何单位的国家机密,也没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告知他是国家机密, 检察机关将案卷事后认定为国家秘密是不正当的,不能作为证据。请求撤销判决并无罪释放他。
余平的防守者认为:
(1)余平的行动还没有达到重力的程度。在马明刚贪污案件中,检察机关两次提出暂缓审理,原因是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而不是余平的证人证言与检察机关的证人证言相矛盾。因此,于平的行为没有干扰和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
(2)余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审判决中,将余平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刑法第398条第一款作为量刑依据,是不恰当的。
(3)于平没有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意图。在对马明刚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人告诉他,平在马明刚腐败案件中的供词和证词是国家机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当局也没有在案卷中说明陈述和证词的保密程度。
(4)焦作市国家保密局的鉴定不作为本案的依据。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因为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和保密等级的规定》及其附件《关于确定检察程序文件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本规定是检察机关为规范内部保密而使用的秘密文件,对外来人员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余平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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