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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机构借贷的高利贷行为是犯罪吗?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告诉您

时间:2022-12-17 09:35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高利贷犯罪

  事实上,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中,也有一些将高利贷行为定为犯罪的。例如,美国国会通过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的行为,界定了“非法债务”的概念,并将利率超过当地高利贷限额两倍的贷款企图收取“非法债务”定为联邦重罪。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来讲讲相关的问题是怎样的。

向金融机构借贷的高利贷行为是犯罪吗?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告诉您

  在美国,违反国家高利贷法的法律后果通常是惩罚性的,即惩罚超过收取的利率和高利贷之间的差额。具体的处罚因州而异,但通常包括没收所收取的利率或以利息倍数计算的罚款。在某些情况下,高利贷还会导致整个贷款合同无法履行,贷款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第24条,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如以超过每年60% 的实际利率作出贷款或要约作出贷款,均属违法。

  该条例第25条还规定: “任何贷款还款协议或贷款利息支付协议,如果协议规定的实际利率超过每年48% ,即为本条的执行,单凭事实就可以推断该交易是勒索。”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无疑为我国今后提供高利贷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从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增设高利专业贷款罪不会造成我国现有刑事制度的混乱。我国1997年刑法中,唯一直接规范高利放贷行为的罪名是第175条规定的高利放贷罪。如前所述,有学者得出结论,现行刑法只将非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借贷的高利贷行为视为犯罪,而用自有资金的高利贷行为因不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构成犯罪。

  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上述结论不无道理。但这只能说明,在现行刑法典没有任何修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高利借贷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不能据此推导出刑事立法只应规制高利借贷的结论,也不能进一步否定修改现行刑事立法增设职业高利借贷罪的必要性。

  事实上,无论是以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进行的高息借贷行为,还是以超过合理高息借贷活动上限的自有资金进行的职业高息借贷行为,这些行为都因其对资本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

  只是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只承认高利贷的犯罪性质,而没有赋予其同样超过高利贷利率合理上限的职业高利贷的犯罪性质。

  由于高利贷借贷行为与超过合理高利贷借贷活动利率上限的职业高利贷借贷行为之间没有内容交集,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冲突,因此,今后在制定高利贷借贷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职业高利贷借贷罪,进一步规范高利贷借贷行为。

  这样,通过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的配合,分流与堵截的配合,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规范高息借贷的法律规范体系。

向金融机构借贷的高利贷行为是犯罪吗?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告诉您

  在我国经济刑法进行理论知识体系中,与不能犯理论学习相关的只有我们不能犯未遂,即不能犯未遂是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数据类型企业存在,对不能犯的研究只存在于未遂的范围内,而断然否定了其独立发展存在的价值,从而也扩大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本文主要论述了未遂犯之处罚可以根据学生以及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分这两个国家基本解决问题,从而通过阐述自己不能犯理论能够独立管理存在的价值,同时不断加深对未遂犯不同社会情况的深层次把握。

  之后对我国相当于国外的抽象的危险说的主流思想观点明确提出一些质疑,指出中国不能只是简单地将不能犯视为未遂犯的类型之一,而是分具体实际情况如何对待,即对不能犯应当区分为可罚的不能犯和不作为犯罪人员处理得不可罚的不能犯。

  关于教育不能犯理论,从国内外文献研究方法及其立法的角度看,基本上这些都是对不能犯与未遂犯之区分各种问题的探讨,而对此方面问题的探讨又是建立在未遂犯之处罚根据的基础设施之上。

  现在我国普遍认为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即犯罪未遂的不能犯。未遂不当是指由于对相关犯罪事实的错误理解而导致犯罪人不能既遂的情形。不适当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工具不能犯和客体不能犯两种类型。

向金融机构借贷的高利贷行为是犯罪吗?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告诉您

  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认为,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犯罪未遂比犯罪未遂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对于能够实施犯罪未遂的人,一般应当给予比不能实施犯罪未遂的人更重的处罚。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通说,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反的意见。总的来说,他们都提到了不可能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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