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人民检察院党的信息公诉机关。被告刘中志,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吉林省东风县中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月21日被捕,2012年10月18日被东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一些相关的情况。
2013年4月18日,获东风县人民检察院保释候审;2014年3月6日,经东风县人民法院裁定,被逮捕,现被东风县拘留中心拘留。王静波律师,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波,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东风县。
2012年1月14日因涉嫌合同欺诈被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2013年2月1日被东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8月1日被东风县人民检察院保释待审; 他于2014年3月6日根据东风县人民法院的裁决被捕,目前被拘留在东风县拘留中心。北京市东义(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丽华。
审判结束后,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冀辽建时[2014]17号起诉书起诉被告刘忠志、刘建波合同诈骗。2014年10月30日,法院下达(2014年)《聊斋二楚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后,两名被告对其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于2014年12月26日发布了《积城经政》(2014)第2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移送本院再审。
2016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5年)廖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后,两名被告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2016年),第76号,以原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退回法院再审。法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依法成立合议庭,并于2016年12月16日举行公开听证。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任命副检察长傅海谦,王安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刘忠志及其辩护人王静波、被告刘建波及其辩护人宋丽华出席了诉讼。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判期限三个月。审判现已结束。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刘忠志为吉林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的实际所有人。
2009年,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波(<刘忠志弟弟)在东风县东风镇开发建设了吉林省金业农牧机械园区,即红大三期(以下简称红大三期)。合建商品房7栋,其中1栋为孟旗楼,2-7栋为住宅。刘忠志、刘建波得知1、3、4、5、6、7号楼大部分房屋因资金短缺已预售、抵押,隐瞒了事实。
以具有完全处置权为由,于2010年11月30日以与吉林天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上述六栋建筑物变相抵押给天源公司。并在东风县房屋交易处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公司借款1800万元。刘忠志收到1800万元贷款后,于2010年12月1日按照天元公司要求,将预收利息378万元汇至指定账户,获得贷款14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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