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申诉人刘春树于2003年5月27日因涉嫌诬陷而被拘留,并于2003年6月6日被捕。2003年11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诬陷、纵容卖淫、逃税等罪名,判处刘春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一些相关的情况。
宣判刘春树上诉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8月2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2008年)第四号刑事裁定,宣告原一审、二审判决无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12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第12号刑事判决(2009年) ,依然认定刘春树诬告陷害、容忍卖淫、逃税等罪名成立,决定执行4年有期徒刑和1000元罚款。
宣判后,刘提起上诉,2011年9月2日,法院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年第12号轻重量刑判决结束时作出第68号刑事判决,撤销第12号刑事判决,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1000元。判决生效后,刘继续上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2021)金01监狱第二号重审判决书,决定对该案进行重审。2022年2月22日,法院宣判(2021)金01第3号刑事判决,改判刘春书无罪。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的拘留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刑一(2009)刑一(2021)刑一(2021)68号。
本院学生认为,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审判进行监督管理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对于法院为赔偿责任义务教育机关,因此本院作为经济赔偿义务机关,应对柳春树依法予以我们国家要求赔偿。
关于人身自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发出通知。
2022年5月23日要求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赔偿标准,以2021年城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日均409、34元计算。刘春树于200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5月26日获释。被羁押1461天,赔偿598045、74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本案期间明确停止坚持其第四项赔偿请求,并且没有主张除精神损害赔偿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损害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含此数额)酌定精神损害赔偿”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一千元,超过一千元的,以千计考虑到有罪判决对刘春树及其家属造成的实际情况,刘春树将获得二十九万九千元的赔偿。
至于赔偿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损失,因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管理委员会通过讨论,依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一个国家经济赔偿案件可以确定企业精神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相关法律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用如下:
一、刘春书的人身自由补偿金为人民币598045、74元;
二、刘春树精神损害赔偿金29、9万元
三、驳回刘春树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信息作出赔偿制度决定。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刘春树被免责拘留四年,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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