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主观因素方面,闯卡逃费者的主观故意是为了逃避问题已经可以形成的债权债务管理关系,即“赖账”,这属于我们一种民事违法犯罪行为;而抢夺者主观上就是一个为了能够直接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其行为分析之前,与被害人毫无关系。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其次,在客观方面,闯卡逃费侵害的对象是特定对象,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其采取的方式是为了躲避被害人,从而使自己应该支付的服务费即财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抢夺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对象,其采取的方式是对被害人直接发起袭击,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财物的所有权发生不法转移。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二者不能等同。
《从文》认为:“朱某等人地闯卡行为是通过剥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债权请求权的方式,间接地增加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侵财类犯罪”。这种“间接地增加自己的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否符合抢夺罪的立法原意,这是值得探讨的。
其次,法律应明确规定“债务违约”行为是否可以定罪
“闯卡逃费”是高速公路管理者接受服务后拒绝支付服务费的一种“违约”行为。这就好比用餐者在接受餐厅经营者的餐饮服务后,为逃避支付餐饮费而逃跑,或者租房者在到达目的地后,为了不支付乘客服务费而逃跑或强行逃跑。如果这种“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确实需要以犯罪论处,就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罪刑法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条明确规定,有关人员接受他人劳务后,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才以犯罪论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在认定某种“违约”行为时是非常谨慎的。
三是如何处理断卡、逃费行为、事实上,闯卡逃费的待遇,只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就足以震慑这种违法行为。笔者回顾了省人大颁布发布的《公路条例》 ,其中明确规定了违章逃费的法律责任,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违章逃费的车辆,如强行进入收费站、交换收费卡、伪造减免收费车辆,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拒绝通行,要求其缴纳应缴车辆通行费; 对于里程难以确定的车辆,公路经营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之间的距离缴纳车辆通行费。”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拒交或者逃缴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要求退还应当缴纳的车辆通行费; 拒交或者逃缴车辆通行费的,故意堵塞收费站,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车辆强制停放在指定地点治理;强行占用公安机关车辆,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管理经营秩序的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的基本原则,不可能知道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 "高速公路条例 "的有关规定,如果闯卡逃费的行为构成犯罪,会不会与刑法发生冲突。
所以,高速发展公路企业经营管理管理者认为只要我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认真学习负责行使了职责,那么闯卡逃费这种不法行为是能够可以得到一个有效进行遏制的。否则,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将会变得毫无意义。当然,闯卡者如果在逃费过程中破坏了相关基础设施或其他国家行为能力构成犯罪的,则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敲诈勒索罪、挪用公款行为应作为抢劫罪处理的观点,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办案时,必须严格遵守刑法谦抑性,遵循“罪刑合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随意降级或升级是不符合法治理念的。近日,泰莱高速公路泰安收费站利用收费网络巡检系统,查获一辆7月份以来15次逃过费的可疑车辆,交还15张通行证,交费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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