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自筹资金或变相自筹资金,法律风险较大。例如,去年,P2P平台美国贷款网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发布了大量所谓的贷款对象,实际上是P2P平台公司的自筹资金项目。我行未作为纯粹的中介机构参与本次撮合(仅60万元标的物为真实的第三方融资项目)。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涉及公司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融资的投资资金,用于投资公司在香港和河源的自有项目,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管理费、租金和工资支付,部分用于到期返还客户的利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名,试用期7年。但现在现金贷款平台获得P2P平台资金后,用户发放贷款的金融资本运营领域,而不是生产运营,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行为。
此外,现金贷款还因其较高的隐含利率(在某些情况下,年率超过600%)、强烈的还款提醒和高坏账率(平均超过30%)而受到批评。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和严重后果。“用P2P资金削减”已逐渐成为未来监管的方向,以今年在美国成功上市的现金贷款负责人汇电公司为例,汇电成立于2014年,其早期资金来源几乎全部来自P2P。
但随着业务的发展,兴趣商店逐渐降低了P2P资金的比例。2016年,我行P2P资金交易限额80、99亿元,占交易总额的63、7%。《21世纪经济报道》称,我行已于2017年4月停止与P2P平台等机构的合作。目前,其资金主要来自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和信托。
这家商店的首席执行官曾提到,“这家商店90%的贷款是别人的钱,40%是银行的钱。” “高利贷”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是“否”,也有声音指出,现金贷款的年利率一般超过36%,是高利贷。的确,相当一部分现金贷款的运作是建立在“高利率覆盖高坏账率”的基础上的高利贷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关于高利贷的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关于禁止地下钱庄、打击高利贷的通知》,对私人个人贷款利率有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央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动)。高利贷是非法经营罪吗?这种担忧得到了法理学的支持,如泸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鲁中子第12号判决,泸州老板何有仁,因高利贷,2010年12月,何有仁以非法经营罪被一审联合法院判处七年半有期徒刑。
他还被判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回非法收入300多万元。但是,判决一年后,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件的批复》[(2012)银监字136号]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未明确界定。因此,何为光、张永泉等人不应被判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014年,广东茂名李正刚“黑老板”案发生了一个更具代表性的案件。2014年9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李正刚一审因高利贷罪被定罪的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高利贷虽然是违法的,但根据法律,还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有些人认为金融产品需要严格监管,这主要是因为它们“使用所有人的钱”。
但是,在目前的现金贷款运作模式下,如果出现坏账或其他风险,平台自有资金(或投资者资金)的损失有多大,因此不应该受到监管,但从中国金融业的“渗透”管理方式和现金贷款行业目前的发展来看,我认为监管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不能被砍死。普惠金融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是时代潮流,只能消除。
运输毒品罪的司法适用历来各有不同。本文选择了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中存在争议问题,包括运输毒品罪及其罪名的界定、未完成犯罪的认定、主从犯的责任划分、立功的认定和从轻的保证等。本文从运输的定义出发,论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以及买卖、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它是毒品犯罪的拦阻罪名,其未遂认定标准应以毒品运输状况为标准,在不明人员共同犯罪案件中,应根据证据能否证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划分主从犯的责任; 应当承认协助逮捕共犯的问题是有功的,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犯罪本身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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