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限制死刑基本政策的实施,因人身犯罪、治安犯罪等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已经大幅下降。但因涉毒犯罪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并没有明显减少,反而占据了绝对高的比例。比如毒品犯罪严重的云南省,70%的死刑适用于毒品犯罪。深圳律师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运输毒品罪作为毒品向社会流通的最重要的链接渠道,在整个毒品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在一个毒品案件高发的省份,在所有提请核准死刑的案件中,约有一半是毒品运输案件。可见,运输毒品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一直比较混乱,这主要是由于本罪选择性罪名和单纯罪名的立法特点,导致本罪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存在诸多理论分歧。本文仅对本罪定罪量刑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第一,运输毒品罪司法适用的差异
(一)与相关罪名之间关系进行界定不清
在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毒罪也可以客观地表述为运输罪。例如,非法占有毒品不仅是静态占有,而且是动态占有。动态持有实际上是一种客观的运输。当以动态的方式正式持有毒品时,司法机构往往将这种行为的性质认定为不一致的指控。
例如,在最高法院审理的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张某在被控制的警察当场抓获时,从中学收发室收到一个包裹,缴获海洛因336克。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为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死刑,在复审阶段,最高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改为无期徒刑。
本案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毒品贩运和毒品贩运之间的区别也令人困惑。例如,A从上海到昆明,自筹资金1万元,买了100克海洛因,乘火车回上海卖,离开上海火车站被抓。对此,有的认为应当认定贩毒罪,有的认为应当认定贩毒罪,有的认为应当认定贩毒罪,有的认为应当同时构成贩毒罪。
本案的争议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根据意图贩运来定罪实施运输行为的人,即贩毒犯罪还是贩毒犯罪,另一个是贩毒犯罪。那么在罪名上如何表述,就是贩卖毒品犯罪,还是贩毒、运输犯罪。运输毒品犯罪与相关犯罪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是运输犯罪的内涵如何界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毒品的运输定义为“明知携带或邮寄毒品”。利用他人或者交通工具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 然而,这种解释仅仅描述了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没有从刑法意义上解释运输的含义,怀疑是循环解释,因此受到了许多批评。明确交通内涵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二)对未完成形态犯罪的认定存在混乱
一是企业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管理标准不统一。运输毒品罪在客观分析上表现为一种运输服务行为,因此我国运输市场行为研究实施工作完毕当然可以构成既遂,例如将毒品从甲地送至乙地。对此并无争议。但是通过司法社会实践中发展存在需要大量的运输途中信息以及刚起运即被抓获的案件,如何运用定性,分歧产生较大。
有的学生认为中国运输毒品罪是结果犯,只有运输到目的地才构成既遂,因此刚起运即被抓获的成立未遂;有的则认为公司运输毒品罪是举动犯,只要起运即既遂;还有的认为自己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必须有科学合理水平位移时间才能共同构成既遂,因此刚起运即被抓获的是犯罪未遂。
二是国家对于提高运输毒品罪是否能够存在一些犯罪预备教育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张某受李某的指使前往瑞丽为李某接毒品并且由于运输至昆明。但是张某在接到毒品后尚未起运即被公安行政机关抓获。
深圳律师觉得,对于该案,有的教师认为没有构成交通运输毒品罪的犯罪预备,有的论者则认为物流运输毒品罪没有犯罪预备,只能选择成立运输毒品的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犯罪意识形态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内容情节。认定不一,必然会直接导致量刑的失衡。尤其是当运输毒品数量非常巨大时,还涉及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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