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涨跌变化迅速。作为一个正常的期货投资者,应该知道期货有很高的损失风险,所有的市场分析只是预测建议,而不是事实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开户协议、风险预警等证据也证明了客户对风险和员工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建议仅供参考等。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需要注意的问题。
显然,客户应事先知道自己的违纪行为——期货交易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这种情况并不存在,因为客户被欺骗而产生了虚假的惩罚意识。
客户的损失与被告的“反向提示”建议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虽然平台交易明细和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大部分客户一天内多次买卖,有的甚至超过20次,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每一笔客户交易都是在被告的“反向提示”暗示下进行的。
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顾客只是遵循了行动者的“反向提示”建议。同时,根据平台的交易明细,本案中也存在客户赚钱的事实。即使是亏损的客户,也占总交易笔数的一定比例。因此,认定被告的 "倒小费 "建议与客户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不能因大部分企业客户公司亏损就认为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认定进行犯罪不能从研究结果倒推诿责任行为主义性质。经统计,客户的交易市场盈利占比并不低,盈利总次数占交易总次数为49、2%,符合中国期货赌博性质的偶然性,并不影响存在一些所谓的“反向行情”问题。
但为何一个客户提供交易有接近50%的正确率,大部分学生客户还遭遇严重亏损呢?我们自己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解释:一是管理存在需要高额的手续费,消耗了客户的本金。二是涨跌同样有效百分比,实际却不同。如10万元涨50%,则赚5万元,但从15万元跌50%,却只剩下7、5万元。
反过来,如果10万元跌50%,则剩5万元,要从5万元回本到10万元,却要涨100%。因此,长期坚持下去,亏损状态概率也是必然要求远远没有大于资产盈利风险概率。三是提高客户出现亏损时往往是在资金达到最高点,而赚钱却在社会资金低点。四是资金不对等。庄家资金实力雄厚,但散户资金使用分散,在长期经济交易中不占竞争优势,等等。
被告人徐波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企业经营发展期货公司业务。根据我们中国通过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如何认定以及商品现货金融市场信息非法期货产品交易服务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的认定工作标准及中国传统证券法律监督成本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环境有关事宜的复函》,变相期货交易的形式主义特征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中,目的要件是指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分析对象,允许网络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学习或者不必交割实物。本案所涉交易参与者主要教学目的已经不是为了转移到了商品经济所有权,而是从原油、沥青等“现货”交易的价格水平变动中获取投机利益,符合变相期货的目的要件。形式要件包括:交易审计对象为标准化合约。
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存在一定时间比例关系作为一种保证金,即可买入或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用户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交易者的交易对象为原油、沥青等合约,且除价格等条款外,其他部分条款具有相对比较固定,即客户需求只能选择合作平台设定好的合约类型需要进行买涨或买跌,合约订立后,亦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同时满足客户在交易时只需交纳1/50~1、5/100等比例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即可实现买卖。故本案交易对象系标准化合约。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交易这种方式为集中资源交易。集中交易过程包括两个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结构方式。本案所有这些客户均在天津纭洋平台能够集中交易。天津纭沣与不同目标客户情况进行投资交易,客户与客户群体之间不进行有效交易,实际系做市商机制。综上,被告人徐波等人认为行为更加符合期货交易实践活动空间特征,应认定为变相从事期货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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