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样的,又会如何进行处罚呢?接下来深圳职务犯罪律师为您进行相关解读。
一、挪用资金表现形式
1、调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跨越三个月未还
关于此种情形,必须有两种限定,即调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举行非法举止,也不是举行营利举止,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调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跨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举行营利活动的营利举止,因此营利为目标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
比方,以调用的资金作为资源,处置做生意、出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
关于调用资金举行营利举止的行动,刑法划定组成犯法的限定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调用本单位资金举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举止”,是包孕统统违法犯法举止,罕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二、调用资金的数额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如下: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便是深圳职务犯罪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挪用资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您也有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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