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事件中,存款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在许多情况下,存款人往往血本无归。当这种结果发生时,不论存款人是否知道对方吸收存款的行为涉嫌违法,其利益都受到了损失,都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被害人。深圳律师事务所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而且现实中,真正的受害者往往都是那些普通的社会民众,如在“吉林海天非法集资案”中,“非法集资金额高达18、87亿元,1、5万多个家庭不幸卷入,参与集资百姓直接经济损失近8亿元”。但在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体系下,存款人的身份就显得较为尴尬。
对此,有学者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客体为金融监管秩序,不包括存款人的财产权。因此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人不论遭受多大的损失,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地位”。
有学者则认为“如果存款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吸收存款的行为违法,为了获取高额利息等非法利益而存款的,则表明其主观上存有过错,不应视为被害人而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也不应知吸收存款行为违法,其存款行为受损的,方可以视为被害人”。总之,在当前,存款人的“被害人”地位难以得到有效认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认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存款人很难被认定为“被害人”,而“公众的存款”也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同时,存款人和集资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行法规定,当属无效。如此一来,不但受害的存款人不能通过刑事途径获得“及时返回”,同时也很难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护先前的约定利益。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往往会将吸收的存款退还给“被害人”,而政府机关也在不遗余力地帮助民众讨回欠款。
理论和现实的脱节,实际上正反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调整民众财产关系上的不合理性。因此,扩大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严格控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反而有助于确立存款人的“被害人”身份,更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售后包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为限。结合到上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制使用的分析,本文对售后包租的法律性质作如下之认定:
其一,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采用售后包租的方式来进行促销的。这种方式是开发商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先抬价再促销。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商品房已经建成,开发商也已经取得了售房许可,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也是以房产销售为其主要目的。因此,即使在销售中存在欺诈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因包租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处理。
其二,房屋尚未建成,开发商采用售后包租的方式进行房产预售。由于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此时,是否就应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本文认为对此也应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房产尚未投入建设或仅仅投入少量的建设,在不符合房屋预期销售的前提下,开发商通过贿买、欺诈、伪造等方式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此时,开发商通过售后包租的形式来筹集资金的。
深圳律师事务所指出,由于此类行为对金融秩序和房产管理领域的危害都较大,且极有可能危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即使该售房款意欲或确实被用于房产的建设,也应视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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