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政府和市场的博弈关系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完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在这个阶段,经济的发展遵循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完全自由支配的作用,而较小的市场规模也使得市场在资源分配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深圳非法集资律师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相反,政府则充当着“守夜人”的角色,没有参与到市场管理的必要。这一阶段可称之为“强市场——弱政府”阶段。二是20世纪30—70年代的“政府强力介入阶段”。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垄断资本主义逐步代替了自由资本主义。
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市场的缺陷暴露无遗。因此,强调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理论开始崛起,凯恩斯倡导的不是“过去那种自由放任主义、自由贸易主义的政策,而是通过投资的社会化和改善利益分配,建立起一个为了全社会的公正及安全,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实力统一指挥的制度”。
至此,原有的政府市场关系格局被打破,“政府被赋予行政与经济的双重权力,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几乎无孔不入地渗透到各个领域,政府全能主义一时甚嚣尘上”。这一阶段,可称之为“强政府——弱市场”阶段。三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限制政府权力阶段”。
政府的强力干预虽然使得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度过了经济危机并取得了一段较快的经济发展期,但在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冲击下,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了“滞涨阶段”。“政府失灵”的现状,加之受新古典自由经济理论的影响,人们重新认识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核心作用的重要性。
因此,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历了一轮新的博弈过程,随后“政府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市场在微观领域对资源进行分配”的理念基本确立。可以说,当今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强政府——强市场”的新阶段。这样一种新型的政府市场关系模式,是历经了政府、市场相互博弈的结果,是符合经济规律的选择。
我国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实际情况是,政府仍然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处于支配地位,“非法经营罪”、“逃汇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一大批旨在保护特定部门利益而设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就是例证。
可以说,我国政府在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类似于西方国家20世纪30—70年代的政府运行模式,即“强政府——弱市场”的模式。不可否认,这种模式在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之下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短期内快速提升经济的功效。但随着全球市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也必须要遵循世界经济发展的先进运行模式。从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2007年一2012年的经济增长速度分别为:14、16%、9、63%、9、11%、10、45%、9、24%、7、8%。
可见,在经历了一段经济发展的高速期后,我国也进入了经济改革的转折期。是继续强化中央集权还是适当放权,是改革中必须要做出的选择。从西方国家的经济运行规律看,我国应当选择由当前的“强政府——弱市场”过渡到“强政府——强市场”的运行模式。从近年来政府机构的改革方向来看,我国基本也遵循着这样一条思路,如国务院截止2012年9月已经发布了六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5月15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涉及审批事项117项。
具体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西方主要国家的现有立法来看,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没有非法集资入罪的规定。政府在金融领域的自我克制及自身角色的转变,是值得我国当前政府加以借鉴的。
对于实践中,利用集资款进行“金融投机”的恶意集资行为,因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较大,应用刑罚进行打击;但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为了经营性融资而面向社会公众的集资行为,则应给予更大的自主性,由市场的运作规律加以自我调节。
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行为人有权利向公众募集资金,而公众也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资金流向,同时自行承担投资行为的盈亏。在这过程中,政府为确保“金融秩序”安全,一律用刑法加以严厉打击,实为一种“因噎废食”的“懒政”行为。
相反,深圳非法集资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对该类行为进行适当引导,并建立起“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等制度,即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政府应主动核实集资人的财产、经营状况,同时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众。这种执政方式的转变,反而能消除当前的不合理现象,使政府处于更加公正、中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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