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本条第三款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前提。因此,如果非法经营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某种有害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该行为是一种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经营”一词虽然在语言上并不是特定于经济活动,而是指“计划和管理”、“一般的计划和组织”,但是,作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经营”一词应当是经济领域的经营活动,即应当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运输及其他商业活动。 必须强调的是,非法经营罪的目的是营利,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如果所谓商业活动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慈善,即使该法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例,也应将其排除在罪行之外。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
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管理行为违反我们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可以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一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没有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企业经营活动行为方式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问题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环境行为。
例如,在国家立法和国务院明令禁止或限制IP电话私营化经营之前,IP电话私营化经营不应被视为非法经营。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发布的某些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一般不能作为认定非法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
(三)违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以市场秩序罪为本罪的客体,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另一方面又表明个人犯罪的客体与类似犯罪的客体是重叠的,同时证明本罪的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的“自下而上”的规定。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客体。
但是,并非所有扰乱中国市场发展秩序的非法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都可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者适当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研究一种社会经济环境犯罪,其所谓“情节严重”,首先教师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经济进行衡量一个标准。譬如:
1、经营数额特别巨大;
2、销售金额巨大;
3、获利数额较大;
4、造成合法经营者的严重影响经济利益损失;
5、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等。
此外,严重后果,如严重的社会影响或重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也可视为严重的。 如一些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可能存在上述情况。“情节严重”与否与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关,宜通过司法解释统一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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