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追求品质生活的时代,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期望日益提高,然而市场上不时爆出的伪劣商品丑闻,如毒奶粉、假药案等,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更对公众健康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面对这一社会顽疾,作为法律守护者的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们,肩负着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使命,接下来就由我来自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律师为您讲解惩治这类犯罪的方法。
主体要件: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在讨论具体的处罚措施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4条的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并列举了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种种行为。这些规定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必然妨害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破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妨害监督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情节严重的不作为行为
在客观方面,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弄虚作假,应为而不为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如果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实施了追究,但如果具有其他行为,如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员该移送起诉的不移送起诉;检察人员该起诉的不起诉;等等,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
处罚标准:严厉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4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明确了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
立案标准:何种情形会被立案
那么,到底哪些情形会被立案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 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结论
面对制售伪劣商品这一社会公害,法律之剑高悬,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界深知,每一次对犯罪行为的追责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到,法律对于放纵此类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所构筑的坚固防线。在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不给伪劣商品留有任何滋生空间,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确保市场纯净,消费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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