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可以发现存在很多学生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应注意的事项还有我们很多社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就由福田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应注意的事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禁止向犯罪嫌疑人递送物品、信件或节约通信工具
1、在实践中,一些律师可能会因为不能正确应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压力,有意无意地充当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之间的“信使”而受到委托人的欺骗。例如,对于双方通过货物、信件、自己的通信手段与嫌疑人进行外界沟通。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且可能助长犯罪嫌疑人隐瞒、毁灭、伪造证据或串通供述,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应明确拒绝向犯罪嫌疑人转交货物、信件或提供通信手段的请求,即使该请求是由
二、承担失去客户的后果。
1、不得提供帮助学生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影响进行妨碍司法行政机关
三、诉讼活动的行为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述,不得威胁、诱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司法程序的行为。 《刑法》第306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销毁、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销毁、伪造证据,威胁、诱使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违背事实作出虚假证言的行为,属于辩护人销毁证据、伪造证据、阻挠证言罪。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瞒、销毁证据,伪造无罪、无罪的证据。 从而妨碍司法部门的正常活动。
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得默示、指使、诱骗行贿
1、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律师法》中也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侦查工作阶段,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希望通过律师能尽快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希望他们犯罪嫌疑人能尽快发展出来,或者我们希望网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不遭罪,律师需要面对学生这种学习情况分析可以充分理解家属的心情,但要坚持中国原则,绝不能暗示、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业或者管理人员行贿,以达到不法目的。
3、当事人不得泄露其隐私或其他已知情况或信息
(1)《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46条规定: 「辩护律师有权为其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有关当事人的机密资料保密。但是,如果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得知委托人或其他人打算或正在犯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罪行,他应及时通知司法机关。律师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当事人在会见中获悉的有关情况、隐私、信息保密。泄露个人隐私的,由中央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部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因此,个人隐私权不仅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义务。
当然,如果辩护律师在会见中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是辩护人的告知义务,但这里涉及的犯罪只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他犯罪不属于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应注意的事项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福田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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