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外,物证、书证是否存在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呢?如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就由福田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物证、书证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物证、书证需要强制排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吸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制度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因为我们收集程序设计存在一些瑕疵影响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物证、书证的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管理规定。
1、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或者查获得没有书面记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或者书证来源的物证或者书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物证和书证来源明确,是物证和书证作为案件认定依据的前提。 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提取或扣押的重要证据或书面证据,应当附有关书面记录或清单,证明重要证据或书面证据的具体来源。 无相关记录或清单,无法证明重要证据或书面证据来源的,不能保证重要证据或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不能排除伪造重要证据或书面证据的可能性。 因此,此类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和书面证据应绝对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2、在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和方式上有下列缺陷的,纠正或者合理纠正的,最高人民法院
(1)调查、检查、搜查、取记录,或者查封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或者证人的签名; 或者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
(2)未经指明及核实的物品的照片、录影带、重要证据的复制品、文件证据的复制品或复制品,而该等照片、录影带、复制品或复制品的正本、复制品的复制品或复制品没有复制的时间,或没有被收集或转移的人的签署或印章;
(3)重要证据的照片、录影带或复制品、证明书的复制品或复制品,而该证明书的复制品
(4)有其他缺陷的。
3、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工作程序有疑问,不能及时作出科学合理水平最高国家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中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分析过程有疑问,不能发展作出一个合理程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经济适用的解释的,则影响到该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具有绝对予以排除,不得我们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客运汽车上以调包的方式,窃取旅客的笔记本电脑等贵重财物。归案后,付某某拒不认罪。公安行政机关在其主要用于调包的废旧电子杂志上,提取了一枚指纹,经鉴定与付某某的指纹同一,因此如何认定了该犯罪行为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枚指纹技术没有得到任何信息提取手续或者一些其他数据记录结果说明,不能充分证明该枚指纹系付某某归案后公安管理机关之间通过自己合法应用程序提取,甚至已经不能完全排除其被抓获后才触摸废旧杂志的可能性。只有鉴定意见,没有学习相关勘验、检查、提取研究证据的程序系统记录,不能采信该鉴定意见。而且,侦查活动人员不能对该情况方面进行补正或者提供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的解释。本案中,对于员工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指纹,不能作出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不能同时作为一种认定网络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盗窃的根据。
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势下的非法犯罪行为,所以千万不要为了急于打赢官司而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一些证据,这样非但不能上诉成功而且还会被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惩罚,偷鸡不成蚀把米就得不偿失了。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物证、书证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的相关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福田刑事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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