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立法趋势。 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刑事审判顺利进行、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赋予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要求所有证人出庭作证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这不利于证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是对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的巨大挑战。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案件分离,减少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数量,减少证人出庭的数量。结论是,应当也只能要求部分证人承担出庭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检察官、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 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作证,作为犯罪证人,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维护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要证人作证义务,为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接下来由福田刑事律师为大家详细分析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1、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如果公 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在庭外所收集的书面证人证言未明 确表示异议,则没有必要耗费司法资源,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里的异议, 既可以是对证言的实体性异议,如证人系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证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也可以是程序性的异议,如证人证言系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关于异议的时间,为了保障审判集中和诉讼效率,宜在开庭前的庭前会议时或者之前提出,以在确定出庭证人名单时一并考虑。当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此后发现证人证言的瑕疵的,也可以随时向法庭提出。关于对证人证言的异议,既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但必须是明示的方式。
(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从宽泛的意义上讲,所有的证人证言都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终都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然而,立法在这里显然是为了限制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范围,而使用了“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这一用语,故而,司法适用中要根据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其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案件涉及的证人证言较多,有时候多达数十份,有的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有的则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只有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才应当让证人出庭作证,以确保司法公正。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我们认为,涉及以下事实的证人证言应当被认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实施;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包括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事实。
(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于是否有必要增加这一条件,存在不同看法:有意见认为,符合前两个条件,证人就应当出庭,人民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让证人出庭,没有必要加上“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条件;也有意见认为,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哪些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往往存在不同认识,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法官加以判断,故有必要加上“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终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出庭证人的最终审查权,审查标准是“有必要出庭作证”。如果某些证人证言虽然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提出了异议,但是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其他证据足以对该证人证言进行查证的,则该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证人不出庭,无法对某些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查证,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提出异议的,则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2、基于通过上述问题考虑,《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之间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发展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通知证人出庭。征求指导意见管理过程中,有意见主张对“人民法院自己认为我国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作出一定限制,明确法律规定除有关证人的证言系明显减少重复、不必要的证据的,均应通知证人出庭。经研究,未采纳上述不同意见,主要因素考虑企业在于证人制度是否存在应当出庭作证,法院系统应当具有综合分析考虑公司决定,人民法院如果学生结合中国其他电子证据,能够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正确判断的,也可以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司法社会实践中学习需要教师注意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教学程序公平公正、赢得审判公信,取得更多更好教育效果,如果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环境影响,当事人产生强烈重要要求证人出庭的,原则上应当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他不出庭作证:
(1)他患有重病或者在听证过程中非常不便行事;
(2)住所远离听证地点,交通极为不便;
(3)在国外,短时间内不能返回;
(4)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出庭,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录像;
(5)提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证人通过视频作证应特别注意保护对方的质证权。
3.即使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未提出问题异议,人民需要法院一般认为该证人证言是否存在一些疑问的,也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主要因素考虑是:
(1)对刑事诉讼法坚持理论体系研究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解释的观点,应当分析认为中国第六十条所规定的证人作证的义务教育包括出庭作证的义务,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则是为了进一步强调和明示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确立的只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最低生活标准,即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赋予了公诉人、当事人之间或者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世界人民共和国法院工作通知特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但并不完全排斥劳动人民智慧法院在其他情形下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作为自己案件具体事实行为认定的主体,作为教师引导审判活动程序设计进行的主持者,应当不断赋予其依职权主义认为我国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通知该证人出庭。这对于社会保证庭审过程质量和案件审理环境质量,具有非常重要作用意义。因此,对于公诉人、当事人利益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提出异议的证人证言,人民实现法院的人认为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经济影响,证人有必要出庭的,可以及时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刑事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负责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协调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执行。控辩双方申请证人或者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提供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地址、电话号码、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确保与证人或者鉴定人取得联系。我们应该加强与双方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合作。此外,在审判前检方和辩方之间的协调应尽可能就应出庭的证人和专家问题达成协议,以便尽可能避免检方和辩方在审判期间通知新证人出庭,审判被中断。
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讲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全部范围的整体内容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我们的福田刑事律为您解答。
福田刑事律师视角下的网络色情软 | 福田刑事律师盘点《狂飙》中的8个 |
福田刑事律师:洗浴中心中卖淫的 | 容留卖淫的证据如何收集?福田刑 |
在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如何处理 | 福田刑事律师问答:什么是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