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走后不久有个男客人来洗浴中心耍,说要洗澡并问她多少钱。她就回答说600元,男客人同意后她就把他带到一个房间里,然后就到洗浴中心寝室去叫了一个妹子给男客人服务。服务完后男客人就交了600元给她,胡某某回来后她就把钱交给了她。福田刑事律师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垫江大酒店康乐部的KTV和茶楼经理。2014年7月开始,吴大强被任命为康乐部总监,主要负责云梦泽洗浴中心的经营和管理。洗浴中心实际上是一个容留卖淫嫖娼的地方,为男顾客提供收费600元、时限为90分钟的全套服务,即是招一些“小姐”到洗浴中心来卖淫,为前来嫖宿的男嫖客提供卖淫妇女和房间给他们嫖娼,洗浴中心从中赚取男嫖客的钱。
当有男客人来时,由洗浴中心前台的收银员去迎接并介绍洗浴中心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情况,如果客人愿意消费,收银员就把男客人带到房间,再按照卖淫妇女的排号依次叫“小姐”去为客人提供服务。服务完毕后,男客人就到前台将600元钱交给收银员。洗浴中心之前只有6个卖淫妇女,吴大强经营和管理后,卖淫妇女数量一度扩大到十几个。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吴大强是酒店康乐部总监,重点管理云梦泽洗浴中心。云梦泽洗浴中心为男顾客提供收费600元一次的全套服务,且只有这一种服务。具体包括洗澡、按摩和发生性关系等项目。洗浴中心招了一些卖淫妇女,包吃包住。
被告人吴大强供述,2014年6月底他到垫江大酒店上班。从2014年7月1日起被任命为酒店康乐部总监一职,重点负责管理云梦泽洗浴中心。在其管理期间,他对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各自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安排前台和收银员向客人介绍洗浴中心的服务项目,给卖淫妇女排钟、记钟、叫钟、收取嫖资。
安排清洁工打扫洗浴中心的卫生。并给卖淫妇女编号、排号、每隔五天给卖淫妇女开会,对卖淫妇女的服务质量提出要求。他刚到洗浴中心时卖淫妇女有七八个,后来“小姐”互相介绍把耍得好的卖淫妇女介绍过来,洗浴中心的卖淫妇女一度达到十几个。
他同“小姐”讲好洗浴中心只做600元的“全套服务”,洗浴中心和“小姐”一人一半,每五天结一次工资,每人每月做满五个全套服务就从中扣除300元的生活费。当有嫖客来时,收银员就负责迎接客人、安排房间、介绍“小姐”,然后收钱填单子。单子是一式三联,一联给“小姐”,方便“小姐”结工资;一联给茶楼,方便茶楼做账;一联留在吧台收银员处,方便他每天查账。为了防止收银员逃单,他还想出了在三联单上签字这个方法,并且他平时也都在洗浴中心守着,有客人来,哪个“小姐”做了多少业务他都看得见。20、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载明: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2014年7月29日对洗浴中心进行了检查,并查获了会议记录5本、账本1本、业务单4张以及当日服务费1200元及其扣押发还情况。
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载明被告人吴大强、同案人喻某某、胡某某辨认洗浴中心现场、指认扣押的业务单、笔记本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吴大强、卖淫妇女和嫖客互相辨认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大强利用担任洗浴中心经理身份,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
一、被告人吴大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对公安机关已扣押的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上诉人吴大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吴大强只是垫江大酒店总经理何容任命担任云梦泽洗浴中心经理,没有招聘、组织卖淫妇女,只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只构成容留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福田刑事律师了解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云梦泽洗浴中心查获卖淫行为后,吴大强到洗浴中心向民警表明身份后被民警抓获,上述证据有公安关机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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