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最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案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深圳律师事务所来讲讲其中的一些问题。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明显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进行区分企业贷款诈骗与贷款管理纠纷的界限。对于自己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可以使用网络贷款,到期时间没有及时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研究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技术手段以及获取资金贷款,案发时有工作能力要求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主要是因为国家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经济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己没有进行归还管理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信息获取企业资金后逃跑的;
(3)以挥霍方式骗取资金;
(4)利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抽逃、转移企业资金、隐匿自己财产,以逃避返还公司资金的;
(6)隐匿、销毁会计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税收返还企业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绝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不能返还而按照金融诈骗罪处罚。
筹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筹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上都是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故意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能仅仅依靠大量的非法集资无法回报结果,如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或者,如果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铺张浪费,则不能单独用于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金融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与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罪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而且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欺诈案件具体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确定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应根据犯罪人实际诈骗的数额计算。实施金融诈骗活动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费用,或者用于贿赂、馈赠的费用,应当计入金融诈骗罪的数额。但是,在案件发生前退还的金额应当扣除。
刑法对危害特别大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人民法院要用好这个法律武器,有效打击金融诈骗。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深圳律师事务所指出,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依法选择适用死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回或者退赔后损失不大的,不立即执行死刑。对于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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