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郑州市上街区朱砦村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项目工地工程开工时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用堵路等方式可以阻挠工地建筑施工。2014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报警谎称被朱砦村新型城市社区发展建设项目部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丁某某殴打,随后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和证人付某某等人闯入朱砦村新型网络社区社会建设项目部。深圳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内容。
在项目部内,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用拳脚、持铁椅对被害人丁某某及进行及时劝阻的被害人邹某某企业实施以及殴打,致使丁某某头部受伤,邹某某鼻骨受伤。经鉴定,丁某某头部结构损伤影响程度不同构成一个轻伤一级,邹某某鼻部损伤严重程度方面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家属与被害人丁某某公司达成国家赔偿标准协议,三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一次性经济赔偿丁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并已开始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完毕。同日,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邹某某达成自己赔偿制度协议,三被告人家属能够一次性赔偿邹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并已按照这个协议内容约定必须履行完毕。
丁某某、邹某某书面形式表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问题予以谅解,并请求中国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从轻或减轻环境处罚。11月18日,丁某某、邹某某向法院要求提交“反谅解书”,表示三被告人选择支付的赔偿款不能有效弥补其全部资产损失,之前设计出具的谅解书作废,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在本案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以认为,双方在庭前已经签订了谅解书,这是一个双方进行基于学生自己的真实存在意思就是表示所达成的一种行为意向,且赔偿金已支付使用完毕。被害人在庭审活动过程中通过书面递交谅解反悔是对前一阶段签订谅解书单方面的否定,这种自我否定我们没有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谅解反悔无效。
第二种观点可以认为,在刑事和解案件中,被害方有权作出自己是否谅解被告人的意思进行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企业只是通过双方所达成的一种发展意向,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意向书并不能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但在量刑时可将学生是否具有积极赔偿问题作为被告人悔罪的一个重要依据。
提交人认为,在公诉案件中,谅解书是双方在刑事和解中达成的处理罪犯刑事责任的意图。当事人处理案件的意思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如何处理此案的决定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对于当事人有司法赔偿约定的刑事案件,在量刑时,对犯罪人的处罚也是基于悔过、主观恶毒、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而不是基于金钱和刑罚的交易。
结合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有权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而不能只看双方是否达成刑事和解。
有一句英语谚语: 在一千磅的法律中,没有一丝一毫的善良。一般的意思是,在法律面前,不能允许任何情感上的伤害应该有一个公平和正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理性与法律的界限不断调整,越来越多的理性成为看似冷漠的法律。
最后,深圳律师有感,理解与和解的广泛使用一方面有助于辩护方希望减轻处罚的实际目的,也有助于受害者希望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另一方面也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毕竟,法律不是野生动物掌管生死,而是应该符合人类大多数的温暖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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