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毛春华诽谤案和彭寻衅滋事案来看,毛春华利用其新浪账号在新浪上发布捏造的帖子。诽谤案包括8名受害者,包括派出所和村支书。但牟鹏对职级待遇不满,未能进入领导班子,于是聘请网络推手王某建进行网络炒作。深圳律师咨询网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牟鹏根据道听途说和主观臆测,给予王某建虚假材料,经处理后,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博账号发布虚假信息。内容涉及单位,如“济南某商业银行隐瞒金融诈骗案件,造成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也涉及特定自然人,如“丁”。
从两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他们都是因为对个人经历不满而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从两被告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来看,较为复杂。谣言内容可能针对社会热点中的敏感话题,不可避免地涉及特定人群;谣言的后果不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秩序,还可能侵犯个人名誉权。在信息网络上准确定性地传播谣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根据自己犯罪研究对象的根本问题指向。《网络进行诽谤解释》第2条规定的利用数据信息通过网络技术实施的诽谤罪,是指发布的是诽谤信息;第5条规定的利用这些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是指编造、散布的是虚假会计信息。
这是我们两个方面不同的概念,有着很大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其中,诽谤信息是指针对一个特定自然人而捏造的损害名誉的谣言,虚假财务信息安全则是可以针对不特定多人、集体或针对我国公共危机事件而编造的足以扰乱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交通秩序的谣言。如果谣言针对的不是一种特定的自然人,而是不特定多人,就符合寻衅滋事罪,反之则符合诽谤罪。
同一个谣言,既有指向公共卫生事件的,又不可为了避免地夹杂特定自然人的,就需要提高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和谣言的内容、影响,综合分析判断其犯罪活动对象的根本目标指向,进而能够准确定性。
如彭某散布的虚假新闻信息,虽然有部分文章是针对这一特定自然人的,但其犯罪的根本指向还是国家针对其工作的济南某商业投资银行对于这个集体。而茅春花的所有诽谤文章,针对的都是基于特定的自然人。
根据犯罪条件的不同。诽谤罪是一种情节犯罪,应当符合网络诽谤解释规定的严重诽谤情节的条件,包括点击次数、浏览次数、转发次数500次。而惹是生非罪是犯罪的结果,需要满足造成严重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后果条件。
如茅春花诽谤案,茅春花的诽谤帖子经统计竟然被点击了6000多次,达到了严重犯罪的标准。在彭的挑衅事件中,彭发布的虚假信息并不需要特定的点击或观点。相反,点击次数的计算是为了证明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公众骚乱。
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诽谤罪主要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一般对公共秩序造成有限的损害。寻衅滋事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虚假信息虽然也可能侵犯特定自然人的名誉权,但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比如毛春华诽谤案,虽然毛春华发布的诽谤帖也侵害了当地公安机关的形象,但主要侵害了8名受害人的名誉权。在彭寻衅滋事案中,彭编造、散布的虚假帖子虽也涉及特定自然人,但主要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和管理秩序,属于破坏社会的公共秩序。
基于程序上的不同。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而诽谤罪原则上只能是自诉案件。公诉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网络诽谤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条件。
深圳律师咨询网认为,在茅春花诽谤案中,茅春花被起诉,因为她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八名受害者的名誉,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安局的形象,根据《网络诽谤解释》 ,许多人受到诽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